余若海指《公安例》合憲 遊行集會自由須受限制
2021-03-12 00:00
余若海陳詞多次引用二〇〇五年梁國雄就《公安條例》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例判詞,反駁辯方觀點指憲法制度層面刑事化,對和平遊行集會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認為判詞中早已排除此說法,未經批准集結刑事化做法合憲。余若海引述辯方區別和平集結及暴力集結,反駁指遊行集會自由非絕對,應有所限制,和平集會非行使集會自由唯一要求,遊行集會須合乎人權,亦須合乎法律。
余若海再引述辯方觀點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可判監五年,刑罰過重,同樣不合比例地限制了人民集會自由。余若海反駁指,終院判決仍然認為條例整體而言合憲,刑罰設計用以平衡人民遊行集會自由及廣大社會利益,並引述二〇〇〇年立法會檢討條例時時任議員包括本案被告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發言,探討立法原意,說明五年監禁並非過重。在席的李何不禁莞爾。
余若海另引述辯方抗辯理由,反問大規模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沿途一直和平,為何需要設通知或限制,余若海反駁指,前年多有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動,辯方說法倒果為因,和平集會及暴力示威非簡單二元對立,最終和平遊行只是結果,而期間一直有潛在風險發生暴力事件,刑罰和限制等正為了阻止暴力事件發生,阻嚇群眾,又認為無證據顯示五年監禁最高刑罰帶來了寒蟬效應。
余若海又引用普通法常用的「相稱性檢驗(Proportionality Test)」四部曲,指《公安條例》中限制人民遊行集會自由具正當目的,目的與限制具合理連繫,必要且合乎比例,能通過相稱性檢驗。余若海反駁辯方指條例目的在保障公眾秩序,不止保障公眾活動的警方通知制度,既正當亦合理地連繫,而終院二〇〇五年梁國雄案判決早有定論。
余若海最後反駁辯方比較《公安條例》各罪行刑罰,指罪行性質各異,辯方忽略其共同目的均為保障公眾秩序,雖然未經批准集結罪行不涉暴力元素毋須證明,惟判刑時裁判官可加入相關考慮,並依每宗案件具體情節定斷,五年監禁最高刑罰只是給予裁判官廣闊空間去量刑。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三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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