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隨拍攝便衣警 判監攝影師上訴得直

2022-03-18 00:00

前年三月初晚上,有市民於大埔超級城悼念科大生周梓樂,期間識破了一名便衣警員,隨後三十六歲攝影師涉跟隨及拍攝便衣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三個月。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見圖)昨午於高等法院宣判,指其現場拍攝行為雖然構成挑撥,但沒有其他不當行為,亦沒證據顯示與同案被告有關連,上訴人和警員一直保持着距離,案中證據未達刑事案件要求的舉證標準,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上訴方早前播放涉案影片,顯示上訴人蔡健瑜手持鏡頭,在一定距離外尾隨及拍攝便衣警員,附近市民叫喊及辱罵便衣警員。上訴方指其拍攝行為屬中性,過程沒有低抄或偷拍,僅是以垂直腳架一直拍攝,並與便衣警察一直保持一定距離,拍攝期間亦沒有參與辱罵警員。
官:未達刑事案舉證標準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無論是否記者去拍攝亦是合法,但亦需顧及環境因素,去考慮其拍攝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集結。律政司指上訴人並非單純拍攝,普通人在涉案情況下亦不會與他人尾隨警員及拍攝。

黃官羅列眾多考慮因素,認為上訴人蔡健瑜在非法集結中拍攝,沒有證據顯示以記者身分行事,其行為構成挑撥,但上訴人行為只限於拍攝,沒有說話或其他不當的行為舉措,和同案其他三人截然不同;其衣亦沒有顯示和三人有關連;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過程中曾和三人交談或有任何形式的實際交流;位置和同案其他被告有相當距離;上訴人大部分時間在各人的後方,和警員一直保持着距離,沒有使對方停下;有旁觀者對警員作出負面反應時,未見上訴人有任何言語反應。

黃官難以斷定上訴人與同案被告有共識,故總結雖然上訴人容許自己置身於一個相當令人懷疑的境況,相當可能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惟證據不足以證明,未達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舉證標準,終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裁決。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四二一——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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