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暴動八男女分判囚

2022-04-23 00:00

官指被告譚鈞朗被捕時,全副武裝。
官指被告譚鈞朗被捕時,全副武裝。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十月一日黃大仙有示威者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十一名男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三人早前判入教導所。法官李俊文昨判刑指,本案對公眾和交通造成的滋擾較低,情節較為輕微,眾被告參與程度亦較低,均有良好背景,犯案出於衝動不成熟,乃分判處八人入獄三年或三年三個月。

李官指本案暴動規模不小,有過百至上千人,案發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但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相對其他同類案件而言,對公眾和交通造成的滋擾較低。雖然當日有投擲磚頭汽油彈的情況,暴動過程歷時四十分鐘,有道路欄杆地面被損毀,但沒有造成市民或警員受傷,亦不能證明眾被告號召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僅在場成為一分子一起對抗警方,參與程度較低,而劉智峰則以急救員身分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李官指出本案情節較為輕微,被告犯案出於衝動不成熟,不符本性,重犯機會微乎其微,故酌情減刑。

李官指二十四歲譚鈞朗被捕時全副武裝,戴有眼罩、防毒面罩、頭盔、手袖等;二十五歲劉智峰以急救員身分鼓勵暴動,罪責相約,各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惟二人初犯,大部分案情未受挑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三個月,判囚三年三個月。而其餘六人均為年輕女被告包括楊泳儀、卓巧珠、鄧茜芸、戴珮玲、王明佑及伍祖儀案發時身上非全副武裝,於前參與激烈對抗風險和鼓勵暴動作用亦較低,故均以三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同樣減刑三個月,判囚三年。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七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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