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前國泰空少擬認罪被拒

2022-04-30 00:00

兩名前國泰機組人員黃昱龍(左)和劉諾宏(右)昨提堂。
兩名前國泰機組人員黃昱龍(左)和劉諾宏(右)昨提堂。

(星島日報報道)本港第五波疫情的確診數字在二月尾刷新高峰,被指率先將Omicron變異病毒帶入社區,並引發又一城望月樓群組的兩名前國泰空少,涉嫌在港隔離期間未有遵照規定外出用膳,其後確診感染。二人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共三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辯方求情稱,二人真誠相信外出有合理辯解,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質疑此或是抗辯理由,遂拒絕接納兩被告的認罪答辯。案件押後審訊。  
四十五歲被告黃昱龍,為馬來西亞籍,被控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生主任在日期為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所指明的條件,即根據政務司司長所指明豁免條件而進行自我隔離。另四十四歲被告劉諾宏,為中國籍,被控兩項相同控罪,涉案日期為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
官質疑或是抗辯理由

兩被告原本認罪,辯方大律師James McGowan求情指,被告對自己的作為感到抱歉並真誠相信外出是獲法例豁免,嚴官表示對理據存疑,強調若涉案行為屬必要便毋須立法,因此要求控方協助法庭。辯方兩次休庭索取指示後均維持被告對法例有錯誤理解(mistaken belief)的看法,控方對此有保留,嚴官終決定拒接受兩人的認罪答辯,將案件排期審訊。

 案件現排期於六月二十九日作預審,八月十五日正式開審,預計需時兩天,期間二人續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另每星期向警署報到一次、不得離港、不得干預證人、交出旅遊證件及居於報稱地址。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五九九A章第十五(三)條,任何人沒有遵守衞生主任指明須遵守的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國泰事發後曾召開記者會指,若干確診員工嚴重違規,已進行紀律處分,企業事務總經理黃文傑形容行為令人極度失望,亦損害其他萬多名機組人員的模範守規精神,重申國泰明白嚴遵防疫措施的重要性,就所引致的不便道歉。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八八—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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