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從防疫規例爭議 看行政立法關係

2022-06-21 00:00

立法會上周發生了一場小型憲制爭議,但由於涉及的法律問題頗為複雜難明,因此即使意義重大,亦未有引起很大公眾關注。

事緣政府過往根據《防止及控制疾病條例》修訂「限聚令」和「口罩令」等防疫規例的內容,例如將限聚人數由四人變成二人,又或由二人變做四人,都是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進行立法:首先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修例建議,然後由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相關規例;規例內容在刊憲後便可立即生效實施,但立法會仍然有權在指定時間內,就規例內容進行審議;議員有需要時更可提出修訂,甚至動議將整項規例廢除,藉此發揮立法機關監察及制衡行政機關的憲制職能。

不過,政府最近一次修訂「限聚令」和「口罩令」時,有關當局卻在未經正式的諮詢或討論下,廢除了就上述防疫規例的「先訂立、後審議」修訂機制,改為經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單方面發出公告,毋須經行會開會討論,亦毋須經立法會審批,就可以直接修改「限聚令」與「口罩令」的內容。
立會不能淪為「橡皮圖章」

政府聲稱有關改動,可令修例程序變得更加快捷、順暢,讓當局能更有效地應對快速變化的疫情。但實情是立法會、尤其是現已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新一屆議會,從未試過濫用原有的「先訂立、後審議」機制,去阻撓政府修例以應對疫情。香港的防疫措施過往出現延誤,均與立法會的審議立法程序無關。政府今次做法難免令人感覺是不尊重議會,甚或是有意削弱立法會應有的憲制監察權力。

在多個黨派合力研究、齊心發聲之下,政府在限期前最後一刻作出讓步,接納了原定由議員提出的修訂建議,透過由食衞局局長在立法會動議決議案,恢復過往行之有效的「先訂立、後審議」修例機制。事件充分顯示立法會能夠有效地履行憲制職能,盡責地發揮監察政府功能,絕對不是某些別有用心人士口中的「橡皮圖章」。

其實今屆立法會在短短幾個月的任期內,還成功促使政府就多項政策、法案、工務工程計畫,以及首長級公務員的開位建議作出修訂、優化,甚至撤回。例如環境局早前突然向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一次過申請開設多達七個首長級職位,議員除了質疑有關新職位的必要性和績效,亦批評當局未有經過正常的議會程序諮詢議員,屬於「偷步開位」。最後局方亦從善如流,主動撤回申請,留待新一屆政府重新向議員詳細解說,有共識後才重啟相關申請。

現屆政府任期還有個多星期就屆滿,筆者希望新一屆政府可從上述事件吸取經驗,加強與立法會的溝通合作,尊重議員及議會的憲制職能和權力,真正做到良政善治,由治及興!
謝偉銓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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