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辦原副主任徐澤接受《星島日報》書面採訪全文

2022-06-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記者:您從事港澳工作40年,經歷回歸前後的風風雨雨,如何評價香港回歸後的變化,以及「一國兩制」的落實?
徐:香港最大的變化就是成為祖國大家庭的成員。這句話,從政治角度理解,就是按照「一國兩制」方針,香港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成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這與回歸前英國在香港實行的港督集權於一身的「殖民地管治體制」有著本質的不同;從經濟社會的角度理解,就是香港在保持其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的條件下,參與到國家發展大局中,發揮自身優勢,分享發展紅利,香港同胞體驗到作為主人公的自豪,而港英統治下的香港只是一個「借來的地方和借來的時間」,香港同胞只能是人家的「二等公民」,作為「二等公民」,其中的絕大多數人是不可能成為英國公民的,這就意味著他們永遠無法享有公民權利,只能「順從港督」。
這些變化是歷史性轉折,並不那麼容易適應。作為一個新事物,特別是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特殊組成部分,「一國兩制」對於香港、內地和國家來說都有一個對它的探索、磨合的實踐過程。要做到「兩個治理好」,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涉及兩地關係、涉及從理念到習慣都存在種種差異的兩地民眾的關係,這些都是我們非處理好不可的全新課題。
應該肯定,回歸25年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是成功的,因為已有大量的、權威的數據論證其成功,我就不再多說了,想說的是,即便過程中香港發生了這樣那樣的風波,也不能折損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成功,相反,卻進一步驗證了「一國兩制」作為一種科學制度的生命力,進一步煥發了香港同胞真正成為這片土地的主人後的愛國愛港、自強不息精神。
這裏,就說說修例風波和香港國安法吧。修改香港逃犯條例,本是為建立兩地司法聯系和協助採取的一項舉措,但卻被壞人肆意歪曲、借題發揮,導致發生「黑暴」事件,內外部敵對勢力相互勾連,公然鼓吹「港獨」、「時代革命」,衝擊政權機關,毀壞國旗國徽,造成人身傷害和公共設施損毀。
由於香港沒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已有相關法律也難以發揮作用,維護香港法治秩序和國家安全到了非中央出手不可的時刻。於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部法律打擊的是極少數鬧獨立,搞分裂的人,保護的是希望在香港安居樂業的所有港人的安全,實施至今,證明是有效的、得當的。也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了「一國兩制」制度的優越性,這場風波實際是一場要不要「一國兩制」的大較量。在香港發生這種較量,是鄧小平先生早就預見到的,並提醒我們要準備與破壞力量作鬥爭。經歷這場鬥爭,能讓我們更深刻地認識香港深層次的問題,更全面準確地理解和實踐「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
記者:「一國兩制」落實25年,有哪些經驗可以總結?
徐: 第一,「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這也是基本法作為「一國兩制」制度安排的宗旨。香港回歸以來的發展得益於這項宗旨,也證明這項宗旨是正確的,是必須堅守的。違背這項宗旨,試圖開歷史倒車,把香港和國家分隔開來,注定只能是一場鬧劇,失敗是必然的。2019年的這場風波,是回歸以來在香港出現的一系列曲解「一國兩制」,鼓吹香港是一個獨立實體的謬論,以及與之相呼應的,諸如「佔中」、「公投」、「反國教」等等行動的必然延續和總表演,其實質就是一個,抵制國家認同。「一國兩制」必須以「一國」為前提,抵制國家認同就是不要「一國兩制」,這是絕大多數港人不會答應的。任何希望在「一國兩制」方針、制度保障下安居樂業的港人,都應全面準確理解「一國兩制」根本宗旨及其制度設計,自覺擔當維護「一國兩制」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國安法的制定和相關機構的設立,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原則。這部法律充分照顧到了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法律用詞的中英文定義都是聽取香港專家意見確定下來的。設立由行政長官領導的香港國安委,組成人員均是特區政府官員,中央派駐國家安全公署,專責與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並不干預香港其他事務。這些機構的設立,在保障中央應有權利(權力)的同時,充分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眾所周知,港英時期就有由港督領導、駐港英軍司令及一眾英國派來的官員組成的「港督安全委員會」,現行體制與之相比是本質的不同,有雲泥之別。這個事實又一次證明,即使香港出現複雜嚴峻局面,中央也始終堅守「一國兩制」初心,從香港的實際出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規定去解決問題。應該說,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範例。
記者: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並且完善選舉條例,改變了香港的政治生態。有些港人對此難適應,對「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也不理解,如何看待?
徐澤:制定香港國安法,是香港回歸後中央首次運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國家立法權,為香港制定一部專門法律。隨後又有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的行動。有人對此不理解,感到不適應,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是「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這個治理理念提出後的新舉措。為甚麼會不理解、難適應?原因在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認識有偏差。
我國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就表明中央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這是恢復行使主權的全部含義。也就是說,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不是後來才想起來的,更不能把中央此前提出的「不干預」、「有所為」理解為那時的中央沒有行使全面管治權。實際上,自恢復行使主權那天起,中央就開始行使全面管治權。這是其一。
其二,中央全面管治權的依據是憲法和基本法。憲法規定,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權力由全國人大行使,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因此,基本法須依據憲法制定,這是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決定的。特別要指出的是,全國人大決定特區實行的制度,不能理解為制定完基本法就不能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新的法律。當然,所制定的新法律不能改變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是為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實施而制定的制度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這就是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及其憲制秩序的道理。起草基本法時,香港有人提出所謂「四角理論」,意在割斷憲法與基本法的聯繫,把中央權力限制在基本法內。這種理論無疑是不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的。
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也就是特別行政區制度,其核心是落實「一國兩制」原則下的中央和特區關係。因此,基本法既規定了全國人大授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同時規定了中央直接管理的事務和與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相對應的中央權力,比如行政長官要對中央負責;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如被認為不符合基本法,可被人大常委會發回並失效;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解釋的基本法條款有些必須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並以此為準,等等。基本法作這樣的規定,是「單一制」國家政體決定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是授權與被授權關係的必然要求。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比其他地方要高得多,但再高也要有中央權力的制約,否則,就成了完全自治了。
說了這麼長的話,歸納起來就是,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源於憲法和基本法,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在此基礎上形成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央全面管治權包括中央直接行使權力和授予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作為被授權的特區,須對做出授權的中央負責,這就是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這項制度,是從香港回歸之日起就實行的。
之所以對這個理念、這項制度產生理解的偏差,原因不外兩個,一是我們自己對制度的解釋、教育和學習不到位,有缺課,二是一些錯誤的理念、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曲解給人們以誤導,造成思想混亂。因此,抓緊補課,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是必要的。
我認為,香港回歸25年來最可寶貴的收獲是在所經歷的曲折中得到的經驗。事非經過不知難。有「難」就一定是有問題,找到問題癥結所在,對症下藥,戰而勝之,就一定會取得新的進步。
記者:習主席在香港回歸20周年慶典的講話中指出,香港社會要在重大的政治法律問題上取得共識,否則難免落入泛政治化的漩渦。在您看來,甚麼是最重大的政治法律問題?現在還存在甚麼偏差誤解?最近香港一些教科書指出,香港在1997年之前並非英國殖民地,引發風波。如何看待這一風波?
徐澤:習主席在2017年香港回歸20周年慶典上的講話中列舉了香港存在的各種問題,其中指出,香港社會在重大政治法律問題上缺乏共識,我認為切中肯綮,是所有問題的關鍵。要我回答什麼是缺乏共識的最大政治法律問題,那就是對國家的認同和對特別行政區制度,也可說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理解還不到位,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在國家認同上有缺失,就不可能全面準確理解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這個問題不解決好,路難免跑偏,就難以從泛政治化的漩渦裏走出來。
國家認同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就香港而言,就是要誠心誠意擁護祖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句話是鄧小平先生在1984年就提出的愛國者標準,相信大家早已「耳熟」,但是不是「能詳」呢?要達到這個標準,首先要站在我國政府對香港一貫擁有主權,不承認三個不平等條約的立場上。我國政府關於香港、澳門的立場概括地講就是,香港、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而所謂殖民地是被外國管治而失去主權的國家,香港、澳門顯然不是這種情況,所以不屬於「殖民地」範疇,應在世界殖民地名單中刪除;香港、澳門問題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結果,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中國政府將在條件成熟時,以適當方式和平解決香港、澳門問題。我國政府這一立場,早在1972年就為聯合國大會以決議方式所接納,其結果就是香港、澳門被從世界殖民地名單中刪除。這表明,香港、澳門不是殖民地已為國際法承認,香港、澳門的前途只有唯一選項,就是回歸祖國。這就是鄧小平在1979年向到訪的時任港督申明,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其主權屬於中國,這一點不能討論的道理和依據,也是中國政府採取「一國兩制」方針,設計對香港一系列基本方針政策的立足點和出發點。
在中英談判中,英國政府堅持三個條約有效的立場,試圖以此達到以主權換治權的目的。英方的這一立場和目的根本不可能被中方接受,盡管最終英方在中國政府對香港的方針政策基礎上同意將香港交還中國,但交還並不意味英方放棄其基本立場,只是不得已為之。這就是中英聯合聲明中雙方各自表述的原因。
中英雙方在香港主權問題上的立場涇渭分明。堅持中國一貫擁有香港的主權,就必然擁護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是愛國者應有的基本立場。反之,認同三個條約有效的立場,就不可能真心接納「一國兩制」及其具體方針政策。這不只是感情問題,更是一個大是大非問題。
香港回歸後之所以出現一系列諸如「城邦論」「次主權論」等等,其根源就在「三個條約有效論」,其目的就是要為香港謀求完全自治或獨立實體制造理論基礎和社會輿論。用三個條約有效而衍生出來的那些理論來理解、解釋「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就必然出現規避中央行使基本法規定的權力的行為,就必然動輒指責北京干預。這種來自所謂「社會精英」的行為和聲音也就很容易迷惑、鼓惑一些人,在特區政權機關中,某些社會群體中發起抵制所謂「北京干預」的行動。
從反對「23條」立法,到修例風波,這中間還有大大小小的這計畫那行動,可以說過去的二十多年中,香港社會一直受到這類行動的干擾而難以自拔,經濟發展失去多少機會,香港居民失去多少利益,無法計量。這不正說明,如果不是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主權,誠心誠意擁護基本法,怎麼可能不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呢?因此說,解決國家認同問題是關係「一國兩制」不變形,行穩致遠的大問題,必須有制度和法律加以規範。這就是要在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上站穩立場,明辨是非,全面準確地落實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各項要求。這是愛國者的試金石。而不是用這個派那個派來劃線,相反,按派來劃線,只會導致社會撕裂。
在愛國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做到誠心誠意,就可以入列管治者隊伍。只是半心半意的人,也應當團結他們,聽取他們的意見,允許他們觀望。但如果站到對立面去,就絕不能讓他有機會、有條件去破壞香港的政治生態,誤導他人的行為。至於香港是不是殖民地,只要搞清楚殖民地的定義,就不難分辨,也就不會因為英國在香港實行「殖民地管治體制」而錯誤的把香港理解為是殖民地。
那麼,香港解決在重大政治法律問題上缺乏共識的問題,應該做什麼呢?關鍵在清理與基本法規定相抵觸的法律,完善落實基本法的制度、體制、機制。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牴觸或經特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這首先說明,國家對香港的方針政策和當年的基本法起草者,對香港已經建立並相當成熟的法律體系是高度重視的,因為這是香港得以成為國際性商業都會,特別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國際物流和航運中心、國際航空樞紐的基本保障。實踐證明,基本法的這項規定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在我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進程中,加需要香港保持好這些中心和樞紐的地位。守「一國兩制」不動搖,這一條很重要。
同時這項規定也表明,保留這套法律體系必須要有的前提是不能抵觸基本法。香港回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作出處理原有法律決定,對原有成文法例的廢和改明確了原則,並以三個附件的形式,列出被廢除的法例和部分條款,以及有關名稱和詞句的替換原則。為防止掛一漏萬,該決定還規定,採用為特區法律的原有法律在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牴觸者,可修改或停止生效。事實證明,這項清理原有法律的工作遠沒有結束。比如,在整個過渡時期,特別是基本法頒布後,香港進入後過渡期,英方推行「還政於民」的撤退部署,修改了憲制性法律,引入人權法案條例,並以該法律為依據,修改了大量與社會管理、政府運作有關的法律,這就使基本法定義的原有法律出現了很大變化,這些變化究竟符不符合基本法,或許在當時難以判斷,但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香港的管治由於這些法律的修改,遇到甚麼障礙,哪些是「雷」,哪裏有「坑」,應該不難發現,是不是應該認真予以清理呢?
此外,還有判例的問題。回歸前香港高等法院以人權法案條例為依據形成的終審判例,對回歸後特區法院審理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有沒有產生不是以基本法為依據,而是以人權法案條例為依據的錯誤呢?恐怕不是沒有。如果有,基本法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須以基本法為依據就沒有完全落實。這就是我們為甚麼今天還要在基本法規定的制度基礎上進一步統一認識,達成共識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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