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DSE試場藏炸彈 運署主任判監16月

2022-08-06 00:00

任職運輸署高級技術主任的被告楊偉忠。
任職運輸署高級技術主任的被告楊偉忠。

(星島日報報道)五十六歲運輸署高級技術主任於兩年前文憑試期間虛報兩所中學藏有炸彈,昨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盜竊、管有他人身分證共三項控罪全部罪成。裁判官林子勤指被告自辯內容「超乎現實、過分巧合」,更直指被告的辯解是「全屬謊話」,虛報炸彈案性質亦嚴重,但判刑時考慮到被告精神狀況不穩定,過去一直為政府服務社會,判被告入獄十六個月。
官斥自辯內容「穿鑿附會」

被告自辯時稱虛報炸彈案發生前一晚因工作繁忙而回到寫字樓上班,並遺留了手機,懷疑期間遭知悉手機密碼的人用其手機錄下涉案錄音。林官直指此番說辭過分巧合,可見是被告為審訊而杜撰,可推論被告是錄音的製作者或參與者。被告與其女傭的證供前後矛盾。被告稱自己是意外把錢包帶回家,並非有意盜竊,也不知道事主身分證在內,而錢包被女傭放在窗台上,但自己並不會查看窗台,但女傭作供時卻指窗台平時用作存放被告的私人物品。

林官指,被告為強行澄清,而稱平時只使用窗台靠左位置,是「穿鑿附會,講法編造」,被告必然知道錢包存在,錢包不會無緣無故「飛」過去被告家中,但錢包如何落入被告手中並不重要,重點是被告期間兩年仍未歸還錢包,可見被告是不誠實拿佔。林官強調,雖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偷竊行為及參與虛報案,惟被告並無合理辯解,因而就證據與案情能對被告犯案構成唯一合理推論,遂判處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壓力大,母親亦在他生日當天去世,導致被告精神狀況不穩定,加上案件並無影響當時的文憑試考生,因此希望林官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林官當場表示監禁式的刑罰才合適,而管有他人身分證一罪需依據量刑指引判刑,虛報炸彈案中亦可見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但考慮到被告之前一直為政府辦事、服務社會,又面臨思覺失調的困擾而減刑四個月,最終三項控罪共判囚十六個月。案件編號:觀塘刑事二二九○——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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