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機電合謀定價重罰1.5億

2022-11-05 00:00

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旗下的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承認違反《競爭條例》,被判罰款一億五千萬港元。
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旗下的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承認違反《競爭條例》,被判罰款一億五千萬港元。

(星島日報報道)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轄下的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承認在一五至一九年提供共涉款約二十億港元的空調工程時,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圍標,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判罰款一億五千萬港元,並須支付競委會的調查費用及訟費,令此案成為競委會成立以來罰款最高及處理證據數量最多的個案。競委會回覆本報查詢時解釋,一億五千萬港元罰款是按照競委會發布的《建議罰款的政策》計算,釐定基本款額時會考慮行為的嚴重程度及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等,而所判處的罰款及調查費用均會繳付予特區政府。
競爭事務委員會於今年六月十六日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七名答辯人依次為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信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信興集團有限公司、安樂高級工程師佘嘉偉、安樂高級工程師鄭潔純、信興高級經理關兆堅。兩家空調工程供應商安樂及信興屬競爭對手,主要負責空調維修、安裝、保養及更換的服務,而顧客如需要空調工程項目時,需提出報價或招標邀請,收到有關邀請的公司便需向顧客遞交標書。
與信興「豬仔標」互通報價

競委會調查發現安樂高級工程師佘嘉偉及鄭潔純,與信興高級經理關兆堅在二○一五年十二月至二○一九年十二月期間,在回應顧客的報價或招標邀請時,透過電郵及電話訊息等渠道頻密溝通,互相要求及同意提供俗稱「豬仔標」的掩護式標書,分享本身投標意向的資料,披露意向投標價或其他與投標有關的敏感商業資料。競委會指上述行為構成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圍標,屬嚴重反競爭行為,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要求競爭事務審裁處對他們施加罰款,向他們收取競委會的調查費用及訟費,禁止他們日後從事相同行為,下令安樂與信興須推行有效的合規計畫等。
須支付調查費及訟費

競委會昨宣布安樂機電、安樂高級工程師佘嘉偉及鄭潔純已同意承認法律責任,並已按照競委會的《合作政策》與競委會訂立合作協議,審裁處遂宣布安樂機電違反了《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佘鄭二人亦牽涉入違反該守則,下令安樂機電就首輪和第二輪訴訟須付罰款一億五千萬港元,並須支付競委會的調查費用及訟費。

安樂機電與其母公司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將需要按照合作協議,遵從多項額外規定,包括就首輪及第二輪訴訟,向競委會提供全面協助,以及按競委會所定的要求,加強整個集團的競爭合規措施。而競委會考慮到安樂工程及安樂機電主動與競委會接觸,承諾履行合作協議中所有規定,故競委會將會行使酌情權,向審裁處申請押後首輪訴訟中涉及安樂工程的法律程序,但至於涉及安樂機電的法律程序,則仍會繼續進行。當安樂工程及安樂機電完全履行合作協議下的規定後,競委會將申請終止首輪訴訟中涉及安樂工程的法律程序。

競委會解釋是次建議對安樂機電施加的一億五千萬港元罰款,是按照競委會發布的《建議罰款的政策》計算,《政策》包含了審裁處在過往案件中就計算罰款額所提供的指引,即在釐定基本款額時需考慮涉事企業在香港的違法行為相關的銷售值、行為的嚴重程度及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等,罰款金額最高為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期間的本地年度營業額的一成,最長三年。

競委會指自《競爭條例》全面實施以來,已就十二宗案件入稟審裁處,而在審裁處已經作出裁決的五宗案件中,競委會全部勝訴。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合作協議一經法庭接納,將讓競委會有效及迅速地處理執法個案,節省進行抗辯聆訊所需的大量時間和公共資源;而在處理法律責任問題和確保合規的事宜上,亦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競委會藉此機會呼籲所有企業遵守《競爭條例》不要從事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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