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煽動分裂刑期上訴被駁回

2022-12-0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圖右)前年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早前承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判他監禁三年八個月,但因為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五至十年,故隨即改判監禁五年。呂因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減刑而提出上訴,為首宗針對《國安法》量刑指引的上訴案。上訴庭昨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呂世瑜敗訴,表明如刑期扣減低於五年,便有違法律草擬者就「情節嚴重」的罪行嚴重性判斷,故駁回上訴,呂須繼續服畢五年刑期。
「情節嚴重」案量刑起點為5年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即監禁五年半)是在合理範圍之內,故並無基礎指有關判刑明顯過重。上訴庭裁定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最終刑期不得調整至強制性的五年最低刑期,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在無損刑罰學考慮的效力及不損害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方能適用。

上訴庭指《國安法》第二十一條選擇以監禁作為唯一處罰方式及設定刑罰幅度,認為五年的最低刑期是屬強制性。上訴庭解釋指,若法官應用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低於五年,便有違法律草擬者就「情節嚴重」的罪行嚴重性之判斷,亦有損有關此類罪行的刑罰學考慮,因而損及維護國家安全之首要目的,故認為求情因素與《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段都不能兼容。 

案件編號: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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