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領導者主動提出認罪欲交代一切
2024-04-26 00:00屠龍小隊涉串謀他人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案件昨續審。控方傳召為屠龍小隊領導者黃振強錄取口供的偵緝警員,他指黃向調查隊伍表示想認罪和「交代一切」,而辯方則主要就警員沒有保留黃正式簽署證人口供前的會面所抄寫的個人手寫筆記和供詞草稿作出盤問;警員回應指有關筆記和草稿並非警誡供詞,不需列作證物。
國家安全處警員劉偉雄(音譯)供稱於2021年8月接手本案,2023年5月19日接到懲教署通知,黃振強欲與調查其案件的隊伍會面,當日起至今與同僚在懲教所和黃會面10次,過程不涉利誘、威嚇。
黃振強與律政司同意認罪協商
6月12日和27日的會面,劉稱黃振強仍在表達認罪意向,他再次叫黃通知法律代表。
辯方指約2個月後,黃振強代表律師向律政司提出認罪協商,律政司提出的條件被接受,劉便收到指示可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劉在8月24日與黃進行第4次會面,按上級指示為黃錄取證人口供。辯方問「佢有冇講錯嘢要你澄清?」,劉回答沒有,「係佢口供我唔會糾正佢」;其後3次會面中,他把黃所說的以點列形式抄寫在筆記後,返回辦公室把資料輸入電腦,銷毁手寫紀錄。直至9月16日他列印供詞草稿予黃查看,黃並於9月20日正式簽署共百多頁的口供,其代表律師亦在場。
警員:草稿非警誡供詞毋須保存
辯方曾舉例指,警方在進行錄影會面時所作的筆記也會保留,質疑劉為甚麼沒有保留相關會面的筆記。劉重申如果相關紀錄涉及警誡下所說的話,他才會保留。辯方再指出錄影會面時的草稿紙也需要保留,惟法官隨即表示「你唔可以扭曲呢個證人嘅證供,佢專注在警誡下,因為現在唔係警誡,所以無保存。」
辯方出示一份日期為9月20日「未被使用材料清單」的警方草稿,同樣是有關黃振強,劉知道出處是負責調查黃有關籌集資金控罪的財富調查組,辯方質疑其他警員調查時有相關草稿,劉指不評論別人做法。
控方覆問劉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有何區別,劉稱警誡供詞會提醒對方內容或會成為呈堂證供、有緘默權,他需要一一寫下,反之錄取證人口供時不會,另以他所知警察守則沒有要求把警員於現場記錄的筆記放入記事冊。控方今天將繼續覆問。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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