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领导者主动提出认罪欲交代一切
2024-04-26 00:00屠龙小队涉串谋他人在2019年12月8日民阵游行中设置炸弹,案件昨续审。控方传召为屠龙小队领导者黄振强录取口供的侦缉警员,他指黄向调查队伍表示想认罪和「交代一切」,而辩方则主要就警员没有保留黄正式签署证人口供前的会面所抄写的个人手写笔记和供词草稿作出盘问;警员回应指有关笔记和草稿并非警诫供词,不需列作证物。
国家安全处警员刘伟雄(音译)供称于2021年8月接手本案,2023年5月19日接到惩教署通知,黄振强欲与调查其案件的队伍会面,当日起至今与同僚在惩教所和黄会面10次,过程不涉利诱、威吓。
黄振强与律政司同意认罪协商
6月12日和27日的会面,刘称黄振强仍在表达认罪意向,他再次叫黄通知法律代表。
辩方指约2个月后,黄振强代表律师向律政司提出认罪协商,律政司提出的条件被接受,刘便收到指示可为黄录取无损权益口供,刘在8月24日与黄进行第4次会面,按上级指示为黄录取证人口供。辩方问「佢有冇讲错嘢要你澄清?」,刘回答没有,「系佢口供我唔会纠正佢」;其后3次会面中,他把黄所说的以点列形式抄写在笔记后,返回办公室把资料输入电脑,销毁手写纪录。直至9月16日他列印供词草稿予黄查看,黄并于9月20日正式签署共百多页的口供,其代表律师亦在场。
警员:草稿非警诫供词毋须保存
辩方曾举例指,警方在进行录影会面时所作的笔记也会保留,质疑刘为甚么没有保留相关会面的笔记。刘重申如果相关纪录涉及警诫下所说的话,他才会保留。辩方再指出录影会面时的草稿纸也需要保留,惟法官随即表示「你唔可以扭曲呢个证人嘅证供,佢专注在警诫下,因为现在唔系警诫,所以无保存。」
辩方出示一份日期为9月20日「未被使用材料清单」的警方草稿,同样是有关黄振强,刘知道出处是负责调查黄有关筹集资金控罪的财富调查组,辩方质疑其他警员调查时有相关草稿,刘指不评论别人做法。
控方覆问刘证人口供与警诫供词有何区别,刘称警诫供词会提醒对方内容或会成为呈堂证供、有缄默权,他需要一一写下,反之录取证人口供时不会,另以他所知警察守则没有要求把警员于现场记录的笔记放入记事册。控方今天将继续覆问。
被告依次为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许湛荣、刘佩凝。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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