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危駕撞傷3途人 八旬司機囚1年
2024-05-22 00:00去年一輛的士在炮台山道落斜時直衝向英皇道交界撞倒3名途人,其中2人頭部嚴重受傷、有多處骨折等,需送入深切治療部治理。現年86歲男司機昨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囚1年、停牌2年及須報讀駕駛改進課程,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指,被告駕駛行為「十分鹵莽及極不負責任」,職業司機需對乘客及道路使用者負責。
張官判刑稱,案發時行人過路處繁忙,被告駛至該處前,應有足夠時間及無阻的視線觀察燈號,被告最終還是將正在橫過馬路的3名行人撞倒,並且沒有明顯減速,可見被告當時衝紅燈是完全罔顧路面情況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張官表示職業司機駕車時除顧及生計外,亦應緊記他們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兼負起照顧乘客、對別的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責任。判刑應對後來者起一定阻嚇作用,使所有司機明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以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但被告年紀老邁下服刑,並不容易適應獄中的生活,酌情給予兩個月額外扣減。張官續指被告是首次干犯本案控罪,認為判處停牌兩年已經足夠。
停牌2年及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2023年3月5日被告倪蔡儂駕駛的士沿炮台山道下山,駛近與英皇道交界時,行人交通燈為綠色,但被告沒有減速停下,而是加速駛向行人過路處 ,直至撞到一支交通燈柱方停下。
期間涉案車輛撞倒3名行人,1人看見的士高速迎面衝來,被撞後跌在地上,傷勢輕微 ;1人腦部、顱骨及頭部受傷,需要送入深切治療部進行手術,另大腿骨折,轉送往⻣科病房再進行手術;最後1名行人傷勢最為嚴重,包括頭部嚴重受傷,頸椎、盆骨、肋骨等骨折,出院後日常生活活動不能自理,其後轉送護養院接受復康治療,行走時一度需要使用大型四腳叉。的士上一名乘客受輕傷,當時感到頭暈,雙腿疼痛。
政府化驗所法證科學專家檢驗行車記錄儀片段 ,認為事發時車速介乎每小時33至37公里。控方庭上透露2名事主仍須於腦神經科和骨科覆診。
辯方指可能看錯燈或踩錯腳掣
辯方求情稱,被告要照顧患病的太太和子女,每逢假日任兼職的士司機,持有駕駛執照60多年,過往沒有任何嚴重的交通定罪紀錄。
辯方指被告自己也無法說清楚為何當時看不見紅色交通燈,表示有可能是看錯燈號,或是誤將加油腳踏當成制動器,但他無法肯定。
案件編號:DCCC8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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