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男生宿舍非禮「組媽」罪成還柙下月判刑

2024-08-21 00:00

被告潘啟堯非禮罪成還柙。
被告潘啟堯非禮罪成還柙。

22歲香港大學男生在宿舍非禮「組媽」案昨在東區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以待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以及感化報告,期間被告還柙。鄧官指被告自辯時經常改變說法,裁定其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而法庭看不到事主X的行為有機會令被告誤信二人關係親密,也未能理解為何X的行為會向被告傳達錯誤訊息;X說被告在案發日所做的行為令人反感,對她造成很大影響。
官指自辯常改說法不可信

被告潘啟堯,被控於2021年12月31日在香港大學李兆基堂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X。

鄧官裁定被告事發時曾在X的宿舍房間內以下體摩擦X的臀部並上下郁動、用手扶她的腰,而X曾要求被告離開;X無同意被告的行為,而且受驚,被告是有意圖作出猥褻行為。鄧官亦裁定被告其後在X面前露出已勃起的陽具要求性交,雖然二人沒身體接觸,但被告行為有猥褻性質、冒犯到X並令她害怕,因此裁定兩項非禮罪成。

鄧官解釋法庭裁定被告證供不可信的原因。被告說自己事發時身穿緊身短褲,而褲頭帶綁成一個結,所以根本不可能輕易在X面前露出自己的陽具。鄧官說不接納此說法,因為褲頭的橡筋位置有彈性。

被告也自稱當時醉酒,記不清案發時的事,但鄧官指被告回覆X的訊息時表達清晰,在庭上也能清楚講述他身處X房間時的動作及持續時間,因此不接納他受酒精影響的說法。

鄧官指,事發時房內有其他同學,法庭難以理解為何被告聲稱喜歡X , 卻對她做出如此不尊重的行為。被告也未能提供有力證供,證明X
對他作出超越朋友界線的行為。

被告自辯時稱,案發期間他在X的宿舍房間協助收拾物品,以為X能夠接受與他作近距離身體接觸。他說:「所以我用咗我下體去䟴佢一下」,而X沒有立即走開,於是被告再做一次相同動作。被告承認自己曾問X:「如果我好大抽呢」、「你可唔可以幫我解決呀?」,但稱不曾露出自己下體。

案件編號:ESCC24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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