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買殼協議 詹培忠父子欺詐罪成

2024-12-10 00:00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兒子詹劍崙串謀內地商人等,在配售可換股票據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罪成還柙。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兒子詹劍崙串謀內地商人等,在配售可換股票據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罪成還柙。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兒子詹劍崙10年前串謀內地商人等,在配售可換股票據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詐騙聯交所、該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和股東,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萬元。詹氏父子被廉署控告2項串謀欺詐罪,同案65歲女子被控1項洗黑錢罪。3人不認罪受審後,法官練錦鴻昨於區域法院裁定3人全部罪成。詹培忠不作求情,3人還柙至下月8日判刑。 

練官判詞指2項串謀欺詐罪中,接納同謀馬鐘鴻助手X供詞。第一批票據有3個獲配售人,其中之一是吳良好,X指稱吳良好是詹培忠的「人頭」,曾持有及賣出亞洲資源等股票,證據顯示其買賣股票金額與詹培忠提供或收取金額雷同。從上述兩次沽出及購入股票及資金流動的模式,再加上在詹培忠辦公室搜得的紀錄,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吳良好所購入及沽出亞洲資源的股票及其資金的實權擁有人為詹培忠。練官裁定吳良好名下股票及票據的實權擁有人是詹培忠,吳良好受到詹培忠的指示之下處理該等股票。

練官指X的證供得到大量的文件及紀錄支持,接納馬和詹培忠先在2013年7月在酒店咖啡廳初步商談,X其後陪同馬及詹劍崙往訪潮州,馬和詹劍崙臨時改變行程,雙方已達成買殼交易的主要條文:即先售以股票,然後再發行可換股票據以收購70至75%的股權。練官認為詹培忠及吳良好同時賣出亞洲資源的股票、亞洲資源發行新股及配售換股票據的一連串動作,都是為了實行買殼交易。廉署人員2018年4月16日在詹培忠的金鐘辦公室更搜得一份有關亞洲資源控制權的計劃。
詹劍崙兩月內成為公司主席

詹培忠在成為亞洲資源的單一大股東翌日,詹劍崙已被委任為執行董事,更在兩個月內成為公司主席,唯一可能的引申是詹培忠在亞洲資源的高層人員的任命過程和其運作有極大的影響力,詹劍崙的任命,亦是與其成為第一大股東有直接關係。練官轉指詹劍崙曾到深圳金馬總部拜會馬氏,顯示詹劍崙參與潮州之旅,獲解釋買殼交易的安排,買殼交易的細節其中包括賣出股票及發行票據。2013年7月12日,詹劍崙以主席身份主持的亞洲資源董事會中,通過發行配售新股;8月5日,詹劍崙以主席身份向董事會首次介紹增城項目,並建議發行可換股票據籌募作為購買該項目及營運資金。

詹氏父子不是在每個場合都同時出現,但二人在不同的場面,都是和馬氏商談同樣事項,兩人亦有一同出席亞洲資源的會議及飯局;買殼交易亦在詹劍崙以公司主席身份逐步做到。事後詹培忠亦在馬氏及詹劍崙在場時,宣稱詹氏父子於買殼交易內的責任已經完成,詹劍崙的回應,亦反映了他不但知情,亦是協議一員。練官裁定詹氏父子清楚知道買殼協議,協助馬氏等人以不具名方式取得亞洲資源的股票,從而取得其控制權以實行馬氏在香港融資、購入其控制的內地房地產的企圖。
練官:利用財技作財產轉賣

練官認為詹劍崙清楚知道發行可換股票據融資以至收購內地物業都是為了實行買殼交易,而非純粹為了公司福祉,身為亞洲資源執行董事及主席,對董事會、亞洲資源這實體及其小股東都有授信責任,把買殼交易一事在董事會披露,以便其他董事在得到全部資訊、衡量實體及小股東利益之後作出決定。詹氏父子亦非財經新手或初次涉及上市公司的運作,他們選擇以隱名或不具名的手法行事,更顯示他們自己也知道此等行徑不誠實。

練官批評本案同謀者私相授受,為了私人得益、利用財技把一間上市公司當作私人財產轉賣,受害者除了是亞洲資源之外,亦是公司的小股東,他們除了未能得到強制性要約收購這選擇之外,亦令其私人投資變為他人生財工具。買殼交易執行方式,尤其發行票據的目的以及隱瞞買賣股票者身份以避免上市科質疑,令董事會未能發揮其應有作用,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因而令公司及股東受到損失,更令上市科未能執行其公眾責任。練官終裁定詹氏父子2項串謀欺詐罪成,另不接納馬氏代理人、被告王蓓麗證供,亦裁定其洗黑錢罪成。翻查資料顯示,詹培忠1998年曾因偽造文件及賄賂選民罪成,入獄1年,罰款10萬元。

案件編號:DCCC4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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