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為事主偽造供詞訛稱不追究 行為失當囚3年

2025-01-14 00:00

26歲時任男警員調查7宗涉盜竊、襲擊及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期間,因替各事主偽造多份供詞,訛稱事主不再追究事件。被告早前承認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昨判被告入獄3年,並指斥被告為了一己之私、為盡快清理堆積案件而犯案,且犯案行為有持續性、知法犯法,影響警隊聲譽以及市民對警隊的信心。

被告胡兆俊(見圖)承認於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警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該公職與7宗案件(盜竊、襲擊及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徐官表示,辯方認為被告犯案時涉及的7宗案件都是瑣碎案件,案情較輕微,但法庭認為無論案件是否瑣碎,也不能減低被告知法犯法、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嚴重性。被告自稱的犯案原因包括,新冠疫情時為了公共衞生及方便,而希望不需涉案人士到警署;社會運動時警方人手不足;被告一時疏懶;被告為息事寧人而用錯誤的方法做調解人。徐官稱明白警務工作繁重是不爭事實,但被告在短短的犯案時間內堆砌各種犯案理由,又將責任推卸給上司,企圖為自己開脫,以及淡化自己的責任。

徐官直斥被告的行為完全目無法紀、欺上瞞下、犯案手法是有計劃及有鋪排,因此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
指被告為清理案件犯案 官斥目無法紀

被告背景報告提及,案發時部分報案人沒到警署錄取不追究供詞,同時上司催促他盡快清理堆積案件,所以他才犯案。徐官說,但案情指,部分報案人提及案發時沒警員聯絡他們,法庭質疑這與背景報告的說法不同。辯方在索取指示後確認,被告現承認事件出於他的責任,而不是上司及報案人的責任。

辯方求情指,被告年幼時喪父,母親獨自養育他成人,而他立志做警員,最終成功,在職期間曾獲嘉許,現時卻因案而夢想破滅,對他來說已是很大懲罰。被告因案停職後改為從事運輸行業,承諾出獄後重新出發。

案情指,被告為時任偵緝警員,駐守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2020年4月青怡花園百佳失竊,職員8月回應被告指,不能自行決定庭外和解。被告告知疑犯兒子可賠償逾1800元了事,並向其他警員訛稱疑犯入院;又要求職員到警署拿取賠償金。被告在調查報告中偽造職員的不追究供詞,確認百佳不再追究,建議終止調查。案件主管後來派員調查,揭發被告也為其餘6宗案件的事主偽造多份不追究供詞。案件編號:DCCC 1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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