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濫用公屋加碼 擬刑事化罰款坐監
2025-01-15 00:00
今屆政府積極打擊公屋濫用,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開會,討論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包括把分租或轉租公屋單位、空置公屋作商業用途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房委會將在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在第二季內提交大會審議。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修例有助團隊更好地履行職務。房委會消息表示,目標明年年中落實修例,又指條例無追溯力,呼籲正濫用公屋的租戶,盡快在修例前主動交回單位,避免未來觸法。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強調,目前擬訂修例仍是建議,會持開放態度積極聽取意見後,才正式敲定細節。
今次《條例》擬訂修訂分為4大方面,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及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首先在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方面,房委會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或分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定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分租罪行須涉金錢利益
何永賢:修例助團隊履行職務
另外,現時房委會職員獲授權可驅逐入侵者,以及為執行職務而進入和視察屋邨內任何土地,但沒權要求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例如身份證等,導致執法及蒐證有困難。擬議修例建議賦權獲授權人員,主要為房屋事務主任或以上級別,在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涉及違例行為時,可檢查「嫌疑人」的個人身份,若受查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同時,現時涉及戶主及成員的虛假申報及拒絕提供資料的罪行,例如填寫富戶政策申報表、居住情況申報表時作出虛假陳述,可於犯罪後2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6個月內提出,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擬議修例建議延長時效,改為犯罪後6年內,或被發現罪行後1年內。此舉旨在堵塞法律漏洞,增加執法的靈活度和力度。
擬議修例亦包括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等,例如建議廢除《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附例》第283C章,其中兩張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改為由署長透過憲報刊登指明表格,提升運作效率。
何永賢昨日在社交媒體上感謝社會各界,支持當局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她指,隨着工作量的增加,團隊深感有關工作仍有可加強之處,包括如何在法例上加強阻嚇力;如何讓同事有合理時間檢控租戶虛假陳述等惡行;如何賦予同事權力,讓他們不會陷入可以驅逐侵入者、卻無法核證有關人士身份的困境等。因此當局提出修例,希望幫助團隊更好地履行職務、守護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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