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訂「沒有保護罪」涵蓋家居院舍 最高判囚20年

2019-05-16 16:15

左起:尹平笑、熊運信、韋凱雯、馬宣立、吳若詩、顔倩華。
左起:尹平笑、熊運信、韋凱雯、馬宣立、吳若詩、顔倩華。

近年虐待兒童個案上升,涉施虐者更有不少是兒童的親父母,引起社會關注。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建議改革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受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照顧期間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個案中,關乎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提出初步建議。諮詢期為3個月,將於8月16日結束。

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大士」。這項罪行會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包括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或是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被告人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其嚴重程度在有關情況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罰。如果受害人死亡,建議可以判監禁20年;如果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如變植物人),可監禁15年。

小組又建議,罪行適用範圍應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況,另認為,現時的虐兒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對處理極度嚴重虐兒案件並不足夠,建議政府應檢討最高刑罰。

法改會轄下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指,在一些家庭暴力個案中,控方舉證時,可能會面對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員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令檢控工作複雜,若可以針對被告人無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包括沒有將受害人帶走或向社福機構求助,控方就可以無須在個案中證明,被告是施虐者或是知情的旁觀者。

韋凱雯強調,引入的新罪行,是針對虐待案中保護不力人士,並非針對意外事件,希望保障受害人基本人權,亦保障涉案照顧者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法改會倡立「沒有保護罪」。
法改會倡立「沒有保護罪」。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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