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不安全激光筆 零售商被判罰款5000元
2019-05-29 15:33
一名零售商因供應不安全激光筆,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 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共被判罰款5000元。
海關人員早前進行試購行動,從一間零售店鋪購買兩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經測試後,證實該兩款激光筆沒有裝配相關安全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裝備,包括信號警告裝置及光束終止器或衰減器。此外,該兩款激光筆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
海關提醒市民,由於該類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讓激光筆照射出的光點射向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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