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府提高移交門檻至7年或以上罪行 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
2019-05-30 19:19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傍晚會見記者,交代政府就《逃犯條例》修訂作進一步讓步的安排。
李表示,移交罪行方面,政府將縮小特別移交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原訂涉及判刑3年以上的罪行,提高至7年或以上。他表示,將移交逃犯的門檻提高至監禁7年,是已聽取不同意見,並經過綜合考慮。他又指,監禁7年是適當的平衡點。
李續指,在特別移交時,設立更多限制方面,將按個別情況需要加入條文,確保疑犯移交後的審訊權利,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律師代表、上訴權等;而此特別移交文本會在聆訊時向法庭提交,公眾可查閱。另外,行政長官可以人權或其他理由決定不作移交。
李又表示,在疑犯利益方面,以內地為例,香港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的要求。另外,對於由當地中央機構提出引渡要求,他則指是參考聯含國的做法,並指中央級別的機構可代表政府作出承諾。有意見指被移交的港人可回港服刑,因語言、環境較熟悉,家屬亦方便探訪。李表示了解在港判刑不適用於內地,會跟進此意見。
李補充,政府亦正考慮移交後的探望問題,例如疑犯被移交至外國後,家屬如何探訪等細節。
李強調,特區政府因應修訂需要特別措施,中央政府對此表示理解,並將支持港府保項各項涉及內地的措施,絕不影響現有《基本法》下的權利及自由。被問到能否拒絕中央提出的移交請求時,他則表示,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是否處理移交請求,並指在其履行決定時需按照《逃犯條例》條文及守法,並強調其決定需受《逃犯條例》條文及香港所有法律的限制。
建立時間: 1900
更新時間: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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