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政府提高移交门槛至7年或以上罪行 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
2019-05-30 19:19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傍晚会见记者,交代政府就《逃犯条例》修订作进一步让步的安排。
李表示,移交罪行方面,政府将缩小特别移交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原订涉及判刑3年以上的罪行,提高至7年或以上。他表示,将移交逃犯的门槛提高至监禁7年,是已听取不同意见,并经过综合考虑。他又指,监禁7年是适当的平衡点。
李续指,在特别移交时,设立更多限制方面,将按个别情况需要加入条文,确保疑犯移交后的审讯权利,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律师代表、上诉权等;而此特别移交文本会在聆讯时向法庭提交,公众可查阅。另外,行政长官可以人权或其他理由决定不作移交。
李又表示,在疑犯利益方面,以内地为例,香港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的要求。另外,对于由当地中央机构提出引渡要求,他则指是参考联含国的做法,并指中央级别的机构可代表政府作出承诺。有意见指被移交的港人可回港服刑,因语言、环境较熟悉,家属亦方便探访。李表示了解在港判刑不适用于内地,会跟进此意见。
李补充,政府亦正考虑移交后的探望问题,例如疑犯被移交至外国后,家属如何探访等细节。
李强调,特区政府因应修订需要特别措施,中央政府对此表示理解,并将支持港府保项各项涉及内地的措施,绝不影响现有《基本法》下的权利及自由。被问到能否拒绝中央提出的移交请求时,他则表示,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是否处理移交请求,并指在其履行决定时需按照《逃犯条例》条文及守法,并强调其决定需受《逃犯条例》条文及香港所有法律的限制。
建立时间: 1900
更新时间: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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