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選舉法例保私隱 候選人僅需披露辦事處或通訊等地址
2019-10-18 16:13
政府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附屬法例其中兩條規例,優化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有關披露個人資料的要求。修訂規例今日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根據現行法例,選舉主任在憲報刊登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有效提名公告和其他指定公告時,必須刊登每名獲有效提名候選人的主要住址。
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為保障候選人私隱,建議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把在憲報公告披露主要住址的要求改為地址。
修訂規例生效後,候選人可選擇披露其屬意地址,例如辦事處或業務地址、通訊地址、住址或郵政信箱號碼。此舉既能顧及傳媒和公眾人士聯絡候選人的需要,也可保障候選人私隱。
此外,現行法例也訂明,如選管會要求,選票上須載有候選人在提名公告上所示的地址 ,修例建議移除有關條文。
有關區議會選舉的修訂規例即日生效,以便選舉主任本月30日就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在憲報上公布有效提名時,在公告上刊登候選人選擇的地址;立法會修訂規例則建議明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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