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选举法例保私隐 候选人仅需披露办事处或通讯等地址
2019-10-18 16:13
政府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附属法例其中两条规例,优化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有关披露个人资料的要求。修订规例今日刊宪,下周三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根据现行法例,选举主任在宪报刊登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有效提名公告和其他指定公告时,必须刊登每名获有效提名候选人的主要住址。
选举管理委员会表示,为保障候选人私隐,建议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把在宪报公告披露主要住址的要求改为地址。
修订规例生效后,候选人可选择披露其属意地址,例如办事处或业务地址、通讯地址、住址或邮政信箱号码。此举既能顾及传媒和公众人士联络候选人的需要,也可保障候选人私隐。
此外,现行法例也订明,如选管会要求,选票上须载有候选人在提名公告上所示的地址 ,修例建议移除有关条文。
有关区议会选举的修订规例即日生效,以便选举主任本月30日就2019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在宪报上公布有效提名时,在公告上刊登候选人选择的地址;立法会修订规例则建议明年1月1日生效。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