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擁護效忠 不是講過就算
2019-10-31 10:45
昨天談政府DQ黃之鋒的政治問題,是對港獨的對決,今天談法律問題。恰好就看到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就黃之鋒DQ一事的表態,也是暗藏法律角度,不但作政治表態。港澳辦作此發言,看來背後有法律高手,從中謀劃。
我過去一直有注意到,法律要求候選人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主任對有問題的候選人提問,主要是詰問他現時對港獨或自決的看法。問題是這只是詢問候選人如今的表態,只要他夠大膽亂答,理論上不會有人被DQ。而現實上被DQ者,皆因他們答也不肯答。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的評論,終於觸碰到上述核心問題。楊光在撐港府DQ黃之鋒的決定之餘,表態話:「黃之鋒多年來大肆宣揚所謂自決等港獨主張,公然否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在此次修例風波中頻頻向外國勢力搖尾乞憐、乞求干預,是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之一,從根本上不符合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資格要求。」
選舉主任追問黃之鋒如今對自決的態度,是一個狹義的角度,也可視為較學術性的角度。估計特區政府為求穩陣,從狹義的角度入手,即是一個候選人他連參選時也不肯明確表態反對自決的主張,指控他不擁護《基本法》一定無衰,最後不會打輸官司。
問題是一個即使是口頭上願意無條件反對港獨或自決的候選人,如果他現實上的言行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否讓他過關呢?按港澳辦較廣義、較整體性的標準,就不應過關了。
或許有人問較廣義的標準是否不符合法律?答案是否定的。這種標準也符合法律,只是較難證實而已。舉一個簡單例子,一個候選人經常去燒國旗,過去被捕判刑幾次。他要參選,選舉主任問他時,他說他百分百擁護和效忠,選舉主任應該信嗎?這些DQ事件,最後很大機會訴諸法庭,到時政府就要拿出被DQ者不擁護或不效忠的證據,要取信於法庭,當然不能亂來。
以黃之鋒的例子,看擁護《基本法》的問題,如今他在言語上也不願百分百去否定自決的主張。假設他願意百分百否定,他是否算是擁護呢?主要看過去一段時間,他自己和他所屬的香港眾志,有無推動自決這個理念呢?若有推動,就有違《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就是不擁護《基本法》了。
至於效忠問題,黃之鋒一直要求美國干預香港事務,要求美國制裁香港,這又是否效忠香港呢?
不要以為一切都是言論自由,以為反對派甚麼也可以做。憲制上容許有「忠誠反對派」(Loyal Opposition),要求反對派也要對國家、對憲制效忠。在英國的維多利亞時代,執政黨議員和反對黨議員分坐在英皇的兩側,反對黨是協助英皇監督執政黨的運作。反對黨不會勾搭別國來抵制本國。
一九四〇年美國大選中敗給羅斯福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溫德爾.威基(Wendell Willkie)對「忠誠反對派」,有經典的詮釋,他在敗選宣言中話:「我向自己說,『你在未來四年的責任,是充當一個忠誠反對派。』……所以,就讓我們不要陷入黨派政爭的錯誤中,徒然為反對而反對。反對之目的,必須是為了成就一個更強大的美國,而不是要削弱之。」
效忠,就是要對國家、對所屬的地區忠誠。叫外國來制裁香港,算否「效忠」,令人懷疑。更重要的是擁護和效忠不是玩文字遊戲,不可以講過就算。(盧永雄)
全文刊於10月31日《頭條日報》「架勢堂」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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