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拥护效忠 不是讲过就算
2019-10-31 10:45
昨天谈政府DQ黄之锋的政治问题,是对港独的对决,今天谈法律问题。恰好就看到港澳办发言人杨光就黄之锋DQ一事的表态,也是暗藏法律角度,不但作政治表态。港澳办作此发言,看来背后有法律高手,从中谋划。
我过去一直有注意到,法律要求候选人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选举主任对有问题的候选人提问,主要是诘问他现时对港独或自决的看法。问题是这只是询问候选人如今的表态,只要他够大胆乱答,理论上不会有人被DQ。而现实上被DQ者,皆因他们答也不肯答。
港澳办发言人杨光的评论,终于触碰到上述核心问题。杨光在撑港府DQ黄之锋的决定之馀,表态话:「黄之锋多年来大肆宣扬所谓自决等港独主张,公然否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份,在此次修例风波中频频向外国势力摇尾乞怜、乞求干预,是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祸首之一,从根本上不符合参选人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资格要求。」
选举主任追问黄之锋如今对自决的态度,是一个狭义的角度,也可视为较学术性的角度。估计特区政府为求稳阵,从狭义的角度入手,即是一个候选人他连参选时也不肯明确表态反对自决的主张,指控他不拥护《基本法》一定无衰,最后不会打输官司。
问题是一个即使是口头上愿意无条件反对港独或自决的候选人,如果他现实上的言行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否让他过关呢?按港澳办较广义、较整体性的标准,就不应过关了。
或许有人问较广义的标准是否不符合法律?答案是否定的。这种标准也符合法律,只是较难证实而已。举一个简单例子,一个候选人经常去烧国旗,过去被捕判刑几次。他要参选,选举主任问他时,他说他百分百拥护和效忠,选举主任应该信吗?这些DQ事件,最后很大机会诉诸法庭,到时政府就要拿出被DQ者不拥护或不效忠的证据,要取信于法庭,当然不能乱来。
以黄之锋的例子,看拥护《基本法》的问题,如今他在言语上也不愿百分百去否定自决的主张。假设他愿意百分百否定,他是否算是拥护呢?主要看过去一段时间,他自己和他所属的香港众志,有无推动自决这个理念呢?若有推动,就有违《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份」,就是不拥护《基本法》了。
至于效忠问题,黄之锋一直要求美国干预香港事务,要求美国制裁香港,这又是否效忠香港呢?
不要以为一切都是言论自由,以为反对派甚么也可以做。宪制上容许有「忠诚反对派」(Loyal Opposition),要求反对派也要对国家、对宪制效忠。在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执政党议员和反对党议员分坐在英皇的两侧,反对党是协助英皇监督执政党的运作。反对党不会勾搭别国来抵制本国。
一九四〇年美国大选中败给罗斯福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温德尔.威基(Wendell Willkie)对「忠诚反对派」,有经典的诠释,他在败选宣言中话:「我向自己说,『你在未来四年的责任,是充当一个忠诚反对派。』……所以,就让我们不要陷入党派政争的错误中,徒然为反对而反对。反对之目的,必须是为了成就一个更强大的美国,而不是要削弱之。」
效忠,就是要对国家、对所属的地区忠诚。叫外国来制裁香港,算否「效忠」,令人怀疑。更重要的是拥护和效忠不是玩文字游戏,不可以讲过就算。(卢永雄)
全文刊于10月31日《头条日报》「架势堂」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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