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被DQ選舉呈請勝訴 裁定陳凱欣「非妥為當選」

2020-05-21 14:38

劉小麗(右)提選舉呈請獲勝,陳凱欣(左)被裁定非妥為當選。
劉小麗(右)提選舉呈請獲勝,陳凱欣(左)被裁定非妥為當選。

劉小麗前年參選九龍西立法會補選被裁定提名無效,翌年向高等法院申請選舉呈請,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法官周家明今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辭,批准選舉呈請,並裁定陳凱欣非妥為當選。

劉小麗持判決書在庭外形容本次呈請得直僅屬「慘勝」。儘管法庭今裁定選舉主任程序上不公義,但選舉主任仍有權就著他對個別參選人主觀意見而決定提名無效,制度上是政治操作。劉又刻意提到,選舉主任代表律師曾指她在宣誓風波上的表現在延續性效果,故選舉主任可藉此裁定她提名無效,法庭裁定以上說法不成理,總算向她還了一個公道。

周家明法官在判辭中表示,劉小麗跟周庭和劉頴匡呈請案件並沒有分別。選舉主任有責任去給予劉小麗機會解釋,律政司代表選舉主任曾在審訊中指,選舉主任並沒有牽涉程序不公,因為她被裁定不合參選資格的決定,不會因為她曾解釋而改變,選舉主任的決定亦客觀上正確。周官反駁,指法庭主要判斷的是程序是否有問題,至於選舉主任的裁定結果如何,並非重要考慮因素。

律政司又指,即使劉小麗曾被裁定非全心全意擁護《基本法》,她不會終身剝奪參選議員資格,但她要由選舉主任同意她曾有「悔改」。惟選舉主任在證人供辭中並沒有交代,倘若他曾給予劉小麗解釋機會,他是否會維持原判裁定劉小麗提名無效。法庭亦看不到選舉主任有實質困難不去給予她解釋。法庭不能因此接納律政司所指,反正選舉主任的決定會是一樣,而毋須給予劉小麗解釋機會。

律政司曾提出,劉小麗被裁定2016年九龍西區當選無效,故她不能重新同區參選。周官反駁指,上訴庭裁定劉小麗宣誓無效的判決,並不能視為劉小麗不合符參選資格,該判決的生效期只限制於2016年宣誓風波。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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