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遊行】的哥的士橫泊擋路判囚半年 官斥無悔意

2020-10-12 17:21

張錦運去年7月7日在旺角彌敦道將的士橫泊,涉阻礙警方推進。資料圖片
張錦運去年7月7日在旺角彌敦道將的士橫泊,涉阻礙警方推進。資料圖片

的士司機去年7月初涉嫌在旺角彌敦道將的士橫泊阻礙警方推進,司機早前承認酒後駕駛罪,後被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今午裁判官鄭潤聰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指被告背景報告負面,不接納辯方解釋被告為避談不快經歷,而且沒有悔意,加上以往犯案纍纍,故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停牌3年,並需自費報讀駕駛改進課程。被告不服裁決,就阻差辦公及襲警控罪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外出獲准。鄭官准許被告以50000元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期間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鄭官判刑時指背景報告負面,被告有搶劫、賭博、貪污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又有多次違反交通規則紀錄,過去刑罰並不見效。鄭官又不接納辯方指避談不快事,指被告提到家庭關係良好,卻又逾20年未嘗接觸家人。鄭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守法意識薄弱,行事不顧後果,而其犯案行為或使當時氣氛下情況愈益惡化。

鄭官就第1項阻差辦公罪,指其阻礙時間不長,惟態度囂張,判囚2個月;就第2項襲警,被告情緒激動下2次腳踢警員,加上曾多次犯案,故判囚6個月;就第3項控罪醉駕,指當時的士穿過人群,幸好未釀成意外,判囚30日,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即20日,並須接受駕駛改進課程及停牌3年。鄭官接納3罪為一連串事件,故刑罰同期執行,合共監禁6個月。被告不服第1和2項控罪定罪,提出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准。

辯方判刑前呈上3封被告同居10年女友、醫生和繼女求情信,指其案發時受高濃度酒精影響,而情緒亦有問題,容易惱怒,已經主動尋求社工協助,警員受傷後,被告見狀亦感歉意。過去數年被告亦多有擔任義工,派飯予有需要人士,和到老人中心探訪等。

66歲被告張錦運被控於去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並襲擊警長馮時俠。他另被控在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指他同日同地在道路上駕駛一輛的士,而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為每100毫升中有50微克,超過法定的22微克限制。

法庭記者:陳子豪

被告張錦運。資料圖片
被告張錦運。資料圖片
張錦運早前承認酒後駕駛罪,後被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資料圖片
張錦運早前承認酒後駕駛罪,後被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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