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工人涉用雷射筆五度照警車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不可信
2020-12-09 13:23
去年9月2日,將軍澳爆發衝突,26歲男工人涉被搜出一支鐳射筆,警員指其用雷射筆5度照向警車,後票控他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案件今在觀塘法院續審。
控方結案陳詞指,由於被告李遠發所管有的雷射筆本身非攻擊性武器,故須依賴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有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才能將其定罪。本案的爭議為被告是否有用雷射筆照向警員,若真有5次之多,就必然是被告刻意為之。而據專家證人所言,該雷射筆在50米內直射眼睛會造成損害。
辯方陳詞時質疑警員石家豪的口供不可信。如石稱在1時18分至1時25分內,一直能看見被告的身影。但在看過錄影片段後,卻又改口稱被告非一直在其視線範圍之內。另石當日警誡被告時及在首份證人供詞中均未提及曾被雷射筆光束直射眼睛,只稱是5度照向警車。但在專家證人出了報告指該雷射筆能損害眼睛後,卻在案件主管「提醒」下作出補充,事後更連主答的性別、姓名都無法說出,遂懷懷疑事件的真確性,希望法庭將其列為不可靠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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