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代人買樓被徵逾百萬印花稅申覆核 官需時考慮押後頒判詞

2020-12-15 14:08

家住油麗邨的一名香港女市民七年前代人購買物業,印花稅署裁定她並非「代表自己行事」,故要求她支付近108萬元買家印花稅。她不滿決定並質疑政府徵收買家印花稅,是不合比例地侵犯《基本法》 第105條賦予香港市民取得私有財產權的權力。申請方今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答辯方指是次議題與《基本法》第105條無關,理應針對《基本法》 第108條入稟,故請求法庭駁回其許可申請。周家明法官需時考慮會否批出申請許可,將押後擇日頒布判詞。

申請人為黃穎華(譯音,英文名:Wong Wing Wah),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 。申請人在2013年代一名黃姓男子購買香港九龍觀塘道55A號二樓某單位,印花稅署署長認為申請人並非「代表自己行事」而是代別人購買物業,故經評定要求申請人支付近108萬元的買家印花稅。

答辯方指出澳洲案例指明政府就稅務事宜不會受到法律追究,稅務事宜應與《基本法》第108條相關,該條例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並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如申請方能證明是次議題或違反《基本法》第108條,才應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周家明法官指出,增加稅款的目的是遏制房地產市場過熱,希望減低眾人炒賣樓宇的需求,現時的稅收制度並沒有性別歧視或限制言論自由等問題出現,故看不見為何申請方會挑戰有關《基本法》第108條的稅收制度。周官指當市民有資金買樓時,以自己名義買賣相信只是易事,雖然有人或有原因不以自己名義買樓,但如徵收更多印花稅,便能達到減少市場需求的目的。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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