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終極勝訴 合法與非法遊行集會皆不可蒙面
2020-12-21 12:17
港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25名泛民主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法性與合憲性,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後,港府在本年4月部份上訴得直,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雙方均上訴至終審法院,上月完成2天聆訊後,終院今早將頒布判詞。終審法院駁回民主派的上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
《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的終極上訴案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共五名法官所審理。
終審法院拒絕民主派就《緊急條例》違憲問題所提出的挑戰,指出雖然根據基本法,立法權力歸於立法會,但立法會可授權他人,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規。終院裁定根據《緊急條例》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限,既寬廣又有彈性,但此種權力並非違憲,而且權力是受到有效的制約,引用《緊急條例》而限制受保障權利的規例,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終審法院裁定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都是相稱的,而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致正當目的,即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場面。終審法院指該等限制屬相稱而沒有超乎合理所需,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之間,《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證據顯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有關情況導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構成《緊急條例》下危害公安的情況,佩戴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及支持者起了壯膽作用,令人們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
終審法院考慮因為暴力示威者而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人士,以及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續出現的暴力情況而卻步的人士,再要考慮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的情況下,自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故裁定《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稱回應。
社民連副主席梁國雄(長毛)在庭外指,對終審法院裁定《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均屬合憲的決定感到失望,認為終審法院是次判決似乎不能去除港人的疑慮,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內地政府的發言,是否能夠凌駕於本港司法機構,而司法機構是否無法成為三權分立的把關人。長毛表示禁止市民參與和平集會或已批准的集會時禁面是十分苛刻的做法,並對市民的集會及示威自由施加不必要的條件。
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律師指,原本有原則及信念的法官無可避免地受到空前強大的政治壓力,因為法治及司法覆核需在政治環境才能彰顯,「憲法嘅爭論無可能一定啱或一定錯,只有偏向保守或開放,為維持秩序或傾向保障人權自由,依個點樣去平衡係好難講嘅」。
何又指,上訴庭早前裁定禁止市民參與和平集會或已批准的集會時蒙面,是對市民基本權利施加不相稱的限制,但終審法院竟然認為和平集會或已批准的集會有機會變成暴力集會,而裁定禁止市民參與和平集會或已批准的集會時蒙面合憲。 何說:「倘若有人把和平集會暴力化,在場警察可以要求啲人解散,甚至宣布為非法集會,亦可要求市民立即除面罩,依個先係合符比例嘅做法丫嘛」,「但係我估唔到終審庭連依點都唔接受,仲收緊上訴庭的判決,所以成個政府由頭到尾贏曬,依點我真係估唔到」。何相信仍有法官有勇氣及智慧去作出適合決定。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09:05
更新時間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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