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學生涉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 1人罪成判囚8個月3人罪脫
2020-12-21 13:42
去年 10 月 27 日在尖沙咀「追究警暴、連繫穆斯林」集會後各區爆發警民衝突,4名學生在紅磡被警員截查時搜出口罩及錘,被控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等 6 罪。裁判官嚴舜儀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案發當日現場屬非法集結,接納警員證供指首被告當時身處聚集人群之中,並拒絕接納其辯解當日正打算用膳和帶錘子回工作室配合鉚釘加工時裝,裁定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成。嚴官再指警員或錯認第2、3被告,而且不能排除有其他人當日與第4被告衣著打扮接近,故裁定其餘3名被告非法集結及期間使用蒙面物品罪脫,並批出第2、3被告訟費申請。教授及太平紳士等撰文為首被告求情指其大學成績優異,有時裝觸覺,案發後感到愧疚後悔。嚴官考慮到集結規模及首被告有計劃下參與,終就3罪判處首被告監禁8個月。
嚴官判刑指非法集結為時約1小時,期間有人向警方使用雷射筆、投擲石頭等,加上首被告傅詠琳知悉並有計劃參與,亦帶備29厘米長的錘子,明顯有意對抗警方,遂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外管有錘子和使用蒙面物品分別以6個月和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傅案發前行為良好,認真學習,故各罪減刑1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終判囚8個月。
嚴官裁決時指案發當日晚上9時起,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逾200人聚集叫囂,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又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並投擲石頭及疑似水樽,無視警方多次舉藍旗警告,故裁定現場聚集人群屬非法集結。嚴官接納拘捕傅詠琳的警長證供指當日傅在馬莎百貨外人群之中較近警方位置,向警方叫囂,隨後被截停拘捕,拒絕接納傅辯解當日正打算到肯德基用膳辯解,指傅走到現場前,已於投注站天橋上看見警方舉藍旗及人群叫囂情況。嚴官續指傅當日戴深色口罩,明顯想阻止他人辨識其身份,又指傅當日帶錘子回工作室用以配合鉚釘加工時裝的證供不可信,明顯是作非法用途使用。嚴官遂在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傅參與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成。
嚴官再指警員或認錯第2、3被告林美珊及袁靖恩,辨認2人的警員提到的衣著特徵相當普通,單憑這些特點來辨認其後由其他警員拘捕的林袁2人並不穩妥,而且被捕時林並沒有戴口罩,袁身上沒有警員描述的藍色腰包,反而掛有警員並未提及的藍色棒球帽,認為警員或認錯2人。再指第4被告15歲少年當日衣著與現場投擲疑似水樽的人相符,均戴黑口罩、穿白衣、白邊黑鞋、背黑色黃圖案背囊等,惟現場人多,難以排除有相同衣著可能。嚴官遂基於上述疑點,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脫。嚴官隨後反駁控方指林袁2人自招嫌疑,認為案情顯示2人一直合作,「一叫就停」,亦有向警員解釋何以在現場出現,故批出辯方訟費申請。
辯方為傅呈上3封其學系教授、1名太平紳士及其任職的士司機父親的求情信,指傅現為理大時裝設計系三年級生,學業成績優異,原訂今個學期到外地交流因疫情取消,為人正直純良,非常負責任,從不缺席,又指其有時裝觸覺,作品成熟令人驚喜,朝時裝設計師之路進發。而傅已在髮廊兼職2年,以幫補家計,減輕5旬父負擔。案發後傅感到愧疚後悔,未來會奉公守法,專注學業,希望法庭能給傅一個機會,儘快重投生活。辯方再指傅獲親友支持,重犯機會低,而案中集結時間短,無肢體衝突,涉案錘子僅放於背囊的一個膠袋中,不便使用,希望判刑著重讓傅更生。
被告依次為23歲傅詠琳、19歲林美珊、20歲袁靖恩及 15 歲少年,被控於去年 10 月 27 日於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行為,及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即分別使用深灰色或黑色口罩;傅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錘子。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1:40
更新時間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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