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怡旅遊違《商品說明條例》上訴得直 官指原判過份依賴作供者神態舉止

2021-01-14 18:19

東怡旅遊董事總經理吳文廣(右)、東怡職員鍾靜雯(左)。資料圖片
東怡旅遊董事總經理吳文廣(右)、東怡職員鍾靜雯(左)。資料圖片

男子以590元在網上團購東怡旅遊的優惠券,但到到門市兌換機票時,則須加購酒店套票才能兌換到機票。東怡旅遊和其職員被指構成「先誘後轉」銷售行為的營業行為,審訊後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東怡旅遊被判罰款一萬元及向消費者賠償2,320元,職員則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雙方就定罪及判刑作出上訴。譚思樂法官今頒判詞,裁定定罪不穩妥,雙方上訴得直,撤銷雙方所有定罪及判刑。

東怡旅遊有限公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三十七歲職員鍾靜雯則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譚思樂在判詞中指出,原審暫委裁判官陳頴賢可能在評估東怡旅遊的證據時,錯誤地應用了評估控方證據的標準,亦指裁判官過份依賴東怡旅遊公司代表作供時的神態舉止,而認定東怡不是在坦誠作答。譚官指證人在證人台上的表現,可能受他們的教育背景及個人經歷等因素所影響,他們不一定是非坦誠作答,陳官如此推斷對東怡不公。

譚官指他單從證供的內容,認為東怡及職員的證供有可能是真的。譚官認為陳官誤解了一些證供,又沒有給予機會東怡解釋,陳官亦過份解讀證物,令她達致可能錯誤的結論,同時令她不信納東怡及職員證供的理由站不住腳。譚官裁定定罪不穩妥及有不令人滿意之處,故裁定東怡及職員定罪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及判刑。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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