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藏雷射筆管武罪成 售貨員判囚5個月男生入更生中心

2021-01-29 17:55

被告甄振嵐(左);被告譚俊賢(右)。 資料圖片
被告甄振嵐(左);被告譚俊賢(右)。 資料圖片

2名青年前年11月屯門示威期間遭警方追截至停車場後,各被搜出雷射筆,分別被裁定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辯方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求情指27歲售貨員譚俊賢一直奉公守法,犯案屬無心之失,多名師友同事證其品格良好,熱心助人;再求情指20歲男生關心家人,擔保期間持續進修,牧師指其於教會服務克盡己任。裁判官王證瑜最終就前者判囚5個月,後者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呈上7封來自次被告本人、母親、小學班主任、上司及友人等的求情信,指27歲譚俊賢現為運動用品售貨員,案發前一直奉公守法,沒有參與公眾活動,亦不認同非法行為方式,被告案發後感到抱歉內疚,令家人擔心,亦後悔犯案,對香港有理想,惟用錯不周全方法來維護,希望將來回饋社會,報答家人。

辯方另呈上6封第3被告家人、2名牧師及中學校長的求情信,指20歲男生甄振嵐自小品行良好,擔保間持續進修文憑,計劃成為社工,甄案發後深切反省,明白罪行嚴重,誠心致歉,解釋因眾多不快事件及社會看法而犯案。

辯方最後指甄犯案情節不嚴重,無證據顯示使用雷射筆,被捕後表現合作。

王官雖接納2人背景良好,獲眾多親友師生支持,惟罪行嚴重,法例規定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法庭別無選擇,故譚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求情因素減至5個月;甄則依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27歲售貨員譚俊賢和20歲男生甄振嵐各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1個露天停車場,各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5:28
更新時間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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