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3前高層及證券行經理 被控串謀詐騙案開審
2021-02-23 16:53
康宏集團高層涉在6年前發債時,謊報某證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實際配售代理卻是康宏代證券。3名前高層及一名證券行經理被控串謀詐騙等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第1至3名被告於案發時分別為康宏高層,而首被告間接持有康宏證券的股份,故康宏證券屬一間與康宏關連的公司。
康宏於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先後4次發行配售債券,而首被告在開會時曾討論委聘康宏證券作為配售代理,亦有討論關連交易等事宜,但當時沒有結論。首被告及後宣布委聘鼎成作為代理,而康宏證券則作為分配售代理。
控方指,事實上鼎成沒有向任何人配售任何康宏債券,實際配售由康宏證券進行,而鼎成亦與康宏證券達成分配協議,康宏證券會透過鼎成收取4960萬港元佣金,相當於康宏支付予鼎成逾5100萬港元佣金的九成六。
控方又指在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的WhatsApp 互相發放訊息中,顯示他們兩人知悉「安插」鼎成為配售代理,是為隱瞞康宏證券作為真正的配售代理一事。
康宏證券為屬關連公司,而有關安排或涉及利益衝突,及交易屬關連交易,但康宏就配售所發的公告及年報,從未披露康宏證券有份參與。廉署於2017 年12月7日採取拘捕行動。
被告依次為康宏前執董麥光耀(45歲)、前首席財務總監被告陳麗兒(47歲)、前經理黃淑安(41歲)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易明(49歲)原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法官今批准控方修改控罪,新增欺詐罪為交替控罪。
控罪經修改後,4人同被控在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局、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即不誠實致使康宏理財與鼎成證券有限公司訂立看來是委聘鼎成作為配售代理的協議,配售該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以及安排鼎成與康宏證券訂立看來是委聘康宏證券作為該等債券分配售代理的協議;以及隱瞞或沒有披露康宏證券是該等債券的實際配售代理;及致使康宏證券獲付該債券配售佣金共49,600,680元。
此控罪的交替控罪為,4人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間,向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局隱瞞或不披露康宏證卷是康宏理財的配售代理,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康宏理財委聘鼎成作為該等債券的配售代理,導致該上市公司、其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蒙受不利,或導致鼎成及康宏證卷獲益。
麥、陳及黃另再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前1月31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聯交所,即不誠實地隱瞞康宏證券是配售康宏理財發行債券的實際配售代理,而導致聯交所沒有向該上市公司就債券配售提出問題及要求該上市公司遵守相關的上市規則。
建立時間14:40
更新時間16:53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