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指明擁護效忠準則 若區議員違誓即停職 5年內不得參選
2021-02-23 16:21
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應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完善宣誓安排,及列明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和法律後果。政府本周五將條例草案刊憲,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預料在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讀並通過。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政府建議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條文,指出在不局限「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提述的涵義的前提下,某人若符合正面清單、或作出或意圖作出負面清單所列行為,則屬符合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政府指,按《香港國安法》第6條的規定,並為進一步彰顯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區議會議員的基本責任,政府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引入相關宣誓要求。
政府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訂明若某人故意作出行為,即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包括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言的字句;宣讀與該項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在看來是作出該項誓言時,以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行事。
政府建議劃一由行政長官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的監誓人。政府亦建議在實際操作上提供彈性,讓行政長官可以授權認為合適的人代為監誓。
政府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第15條及《區議會條例》第19和24條,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是喪失擔任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資格的理由。
政府建議訂明,一旦律政司司長以有關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或《區議會條例》第79條提出法律程序,則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的訴訟有最終決定。
政府為加快相關的司法程序的最終結論。參考現行各公共選舉(包括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中的選舉呈請機制,政府建議為《立法會條例》第73條及《區議會條例》第79條的法律程序設立「越級上訴機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的一方,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助法庭從速處理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有關議員涉嫌作出違反誓言行爲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法律程序,使立法會或區議會的組成和有關議員的席位更快得到確定。
政府認為,對未能符合與宣誓相關的各項要求的人的參選權應施加限制。政府建議若某人在提名日期或選舉日前五年內曾出現情況,則該人喪失獲提名或當選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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