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凌杰死因研訊】陪審團一致裁定梁凌杰死於不幸
2021-05-25 16:06
2019年6月15日傍晚,反修例示威者梁凌杰在金鐘太古廣場墮樓身亡,死因研訊今續由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引導陪審團。裁判官提供3項選項:死於自殺、不幸及意外。高官著陪審團考慮梁是否自殺時應考慮其意圖而非動機,例如參考其瀏覽紀錄等,而在案發當日梁沒有任何說話或有訊息表明有自殺意圖。陪審團退庭商議近6小時後,一致裁定梁凌杰死於不幸。
高官續指,陪審團可考慮梁在6月15日即案發當日前的計畫,但梁當日沒有說話或訊息表明自殺意圖。若梁有意圖自殺的可能性比其他可能性高,方可得出自殺結論。另可根據證供考慮梁的意圖,如其電話的瀏覽紀錄、綠色殯葬心願登記表,或可證明梁當日在架上的意圖。
裁判官引述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指,死因庭在考慮死者是否死於自殺時應考慮相對可能性,而非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相對可能性即考慮選項中哪一個可能性較高。
若認為梁死於不幸,有證供指梁爬出架外後一腳懸空,亦曾掙扎;另有片段指梁在墮下前曾望向地下,當時馬路亦放置氣墊,但與梁有一段距離。雖有證供指梁不配合救援,但他是否意會到地面上有氣墊?他以為可跌在氣墊上,而選擇墮下。他會否因不想被捉住,想跳下去但因判斷錯誤而無法落在氣墊上,最終墜下行人路,便屬死於不幸。
裁判官續解釋若陪審團認為梁並非死於自殺或不幸,便可考慮是否死於意外。證供指梁在架外曾掙扎,原因是不想被救抑或體力透支?雖有片段顯示及消防指出,梁在架上應有時間捉住鐵架。但他當刻會否不想跌下去,掙扎是否因體力透支?
裁判官著陪審團先考慮接納什麼證供,當日梁除橫額及雨衣上的字句外亦沒有表明他想做什麼。當晚梁已在架上等候數小時,警司林景昇亦開始靠近梁,梁會否得知自己無法再在平台上逗留,不能再表述事情而導致他爬出架外,應著重梁在最後爬出架外的意圖。
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提出建議時先指出雖然梁對政府推行的法例有相關訊求,死因庭沒權要求政府改變政策,例如不要訂立法例等,應提出實質建議。陪審團可就談判工作系統、消防及警方在行動上的角色安排、安全氣墊的尺寸及利基工程地盤的安全問題4方面作出建議。
在處理企圖自殺案的談判工作系統,談判專家範疇上,本案有人想接觸梁,但本身並不認識他。而根據證供指,因梁手持𠝹刀,基於安全考慮而拒絕其要求。即使前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身為社工,曾與警方協調處理企圖自殺個案。是否應考慮讓外人接觸企圖自殺人士?
在消防及警方在行動上的角色安排上,本案涉及手持𠝹刀的危站人士。警方指現場行動總指揮為消防,但消防則指現場總指揮屬警方,似乎部門間對準則有不同演繹。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因角色考慮不一致而導致分工不妥,救援人員亦有共識當日行動計畫為先遊說,在需要時搶救。但亦不能確保將來有情況或因雙方角色混淆而造成影響。
另關於消防氣墊面積方面,現時消防只有單一尺寸的消防氣墊,即使有較細的氣墊,其面積亦比行人路的1.5闊。消防亦表示沒有其他方式替代。裁判官舉例指例如放置紙皮等均不適用,「可能睇得武術指導太多」,不清楚是否能減輕衝力。裁判官舉例指若在村屋發生企跳事件,會否考慮可使用較細尺寸的氣墊保護企跳人士。
另在梁墮下的利基工程地盤,地盤外亦沒有清晰警告標語,其設計亦融入大古廣場外牆,外人未必知道是裝修地盤。地盤是否應有適當標示?
3女2男陪審團於10時13分退庭商議裁決,商議近6小時後,一致裁定梁凌杰死於不幸。
法庭記者:王永欣
建立時間10:23
更新時間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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