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案上訴庭裁定越獄罪屬可引渡罪行 案件發還作交付程序

2021-07-16 13:29

文子星。 資料圖片
文子星。 資料圖片

印度政府早前向香港法庭申請引渡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的印度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文子星(Ramanjit Singh)回國受審,東區裁判法院早前裁定其中18項控罪屬可引渡罪行,印度政府上訴後另獲准引渡與越獄相關的3項控罪,文子星就此提出上訴,認為有關越獄的控罪並非可引渡罪行。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越獄罪行屬於《逃犯條例》及港印協議中可引渡的罪行,故駁回文子星的上訴,下令案件發還至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交付審判程序,以決定該三罪的表面證據是否充分至交令拘押,再等候行政長官就移交文子星一事作出決定。

東區裁判法院早前裁定文子星涉嫌串謀發射火器、多次指使從香港匯款到印度協助劫獄及逃獄者等18項罪行屬可引渡罪行,但裁定有關越獄與協助教唆囚犯逃離合法羈押等3項控罪不屬可引渡罪行。印度政府就該3項控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指,《逃犯條例》雖然沒有提及越獄的罪行,但香港和印度的引渡逃犯協議指明,沒有提及的罪行如可判處監禁或拘留至少一年等其他罪行,均屬可引渡罪行,故裁定印度政府勝訴。

文子星不服原訟庭裁決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在判詞中指出,《逃犯條例》及港印協議所列的罪行列表非常廣泛,而對於未有列在列表中的罪行,如港印兩地均有該罪行,而該罪行的刑罰為監禁1年或以上,便屬可引渡的罪行,故可包含現有罪行及將來或會立法的罪行。上訴庭指「逃離合法羈押罪」 在《印度刑法》中屬可判處1年或以上監禁的罪行,同屬香港《逃犯條例》中,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以及與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有關的罪行,根據本港的《刑事罪行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監獄條例》,亦屬可判處1年或以上監禁的罪行,故裁定涉案三罪屬可引渡罪行。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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