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涉收上巿顧問915萬 二人否認控罪受審

2021-08-09 13:26

被告楊金隆。
被告楊金隆。

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及企業上市顧問涉嫌自2015年起4年間就企業上市申請貪污受賄互相收授915萬元及推薦港交所前高層申請馬會會籍,以換取首次公開招股(IPO)申請獲優待,期間未有向港交所申報或披露,分別被控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3罪。案件今早區域法院開審,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2016年楊金隆申請馬會會籍獲對方簽署推薦文支持申請,終獲馬會批准,上市顧問又先後將915萬存入楊金隆妻子個人戶口及夫婦聯名戶口。控方再指由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間,楊金隆曾參與審查最少12宗對方籌劃的IPO申請,最後成功上市。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案發時楊金隆為負責監督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工作的聯席主管,負責審閱IPO申請,建議批准或拒絕。林楚華則是IPO顧問,向有意提出IPO申請的公司提供建議和協助。由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間,楊金隆曾參與審查最少12宗IPO申請,而林楚華牽涉在內。

2015年楊金隆欲申請馬會會籍,翌年1月16日林楚華簽署推薦文支持楊申請,文中指出2人相識逾10年,有需要時楊會為林提供協助,申請終獲馬會批准。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林先將5張支票合共815萬元存入楊妻子郝媛媛個人銀行帳戶。郝遂以個人名義用作認購不同投資基金,並不時與楊經電郵及WeChat討論相關事宜。2018年8月9日及翌月13日,林再將2張支票共100萬元存入楊郝夫婦聯名戶口。楊其後使用其中23萬7千元繳付信用卡欠款;10月11日轉帳1萬元到個人户口。廉署人員監視到楊林2人曾於2019年3月13日至5月21日期間4次會面,其中3次楊曾收取林的文件或物品。

開案陳詞續指2015年4月21日至翌月2日期間,林經7封電郵就良斯集團IPO申請徵詢意見,其後良斯申請IPO。楊之後曾出席內部會議,討論良斯申請,並以IPO小組聯席主管身份批核向良斯發出的信件,良斯最後成功上市。楊隨後再多次認可建議批准涉及林的IPO申請,亦曾出席不同聆訊會議。林參與籌劃經楊審查後成功上市公司包括:良斯集團控股有限公司、Classified Group Holdings Ltd.、國茂控股有限公司、F8企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Cool Link(Holdings) Limited、德斯控股有限公司、靛藍星控股有限公司、申酉控股有限公司、倩碧控股有限公司、MS Concept Limited、基石控股有限公司及WMCH Global Investment Ltd.。林獲配售其中4間公司股份,轉售後獲利101萬多元。2019年2月港交所接獲匿名投訴指楊曾接受利益,為IPO申請審查提供協助,觸發內部調查。案發期間楊從未向港交所申報馬會會籍推薦及大額財務交易。

45歲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時任聯席主管楊金隆及61歲上市顧問林楚華被控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2人約於2015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一同向楊金隆提供利益即林楚華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金隆向賽馬會申請會籍而提供的優待,及透過港幣915萬元饋贈或報酬,作為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林楚華所涉的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誘因或報酬。交替控罪中,林楚華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其於相同時期與港交所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一同向楊金隆提供上述相同利益。

楊金隆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其於相同時期,身為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審閱多宗林楚華曾參與的首次公開招股申請,對港交所隱瞞或沒有申報或披露林楚華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金隆向賽馬會申請會籍而提供的優待,及轉帳港幣915萬元款項予其妻子郝媛媛而出現利益衝突;及沒有避免參與涉及申請的討論決策過程。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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