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向8下屬借逾21萬元違防賄例 判囚4個月
2021-10-25 17:57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前警長,未經許可從8名警員接受多筆貸款合共216,000元。被告今日(10月2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
被告黃世雄,44歲,早前承認11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日並頒令被告須向政府歸還166,500元,即他未償還貸款的總額。
廉署早前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1995年加入警隊,其後辭職並於本年2月底離職。本案於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間發生,被告當時為警長,先後駐守邊界警區特別職務隊,以及落馬洲分區軍裝巡邏隊一個小隊。
被告於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先後從一名同於落馬洲警署工作的警員接受4筆共161,000元的貸款,每筆金額由2,500元至133,500元不等。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只向該名警員歸還了49,500元。而上述其中三筆共156,000元的貸款,是該名警員應被告要求向一間銀行申請而取得。
於2020年8月13日至9月16日期間,被告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的情況下,先後從另外7名警員接受7筆共55,000元的貸款,每筆金額由2,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案情透露,該7名警員為被告於所屬軍裝巡邏小隊的下屬。被告是其中兩名警員的評核人員。他亦可能會被委派撰寫其餘五名警員的評核報告,或於相關評核人員撰寫五人的評核報告時被徵詢意見。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沒有向該七名警員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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