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籍婦脫不小心過馬路罪 區院法官批索償申請

2021-11-01 18:58

Thapa Kamalam。資料圖片
Thapa Kamalam。資料圖片

時任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審理一宗簡單的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但審足91日後裁定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罪脫。女被告指何官就她遲到一分鐘,而下令她需繳交一百元保釋金以確保準時出庭一事入稟區域法院,就其交通膳食費、感情傷害、每天要出庭應訊而喪失自由等,向何官索償高達一百七十萬八千八百元。何官指女被告濫用司法程序及訴訟理由不合理,要求法庭剔除女被告的申索,但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今頒布判詞指,何官故意又無禮地不提交任何抗辯書,違反了除非命令,駁回何官剔除申索之申請,批准女被告的申索申請,賠償金額將有待評定。

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申請剔除女被告的申索時指,對法官提出訴訟會損害司法獨立,女被告以個人名義起訴她,而沒有以司法覆核等其他方式對保釋決定提出異議,女被告在案件完結後要求重新審理有關議題,女被告通過入稟以試圖威脅何官退任該審訊的主審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經考慮後一一認為上述理由無一成立,拒絕何官剔除女被告向她申索的申請。

法官指,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在2019年4月4日入稟區域法院申索,何官需在2019年6月17日前呈交抗辯書,而法庭在2019年6月20日批出除非命令(unless order),要求何官
在2019年7月22日前呈交抗辯書,否則女被告將有權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 default judgment),何官在2019年7月19日申請剔除申索,但一直沒有呈交抗辯書,女被告便在2019年7月23日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申請在賠償金額有待評定時批准其申索申請。法官指申請了剔除申索不等於呈交了抗辯書,亦不等於申請了免除制裁,故認同何官故意又無禮地不提交任何抗辯書,違反除非命令。法官最終駁回何官剔除申索之申請,批准女被告的申索申請,賠償金額將有待評定。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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