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巡60間大閘蟹零售店 灣仔2店負責人涉非法銷售被控

2021-11-11 11:47

食環署人員巡查各區大閘蟹銷售處所。 政府圖片
食環署人員巡查各區大閘蟹銷售處所。 政府圖片

食環署自本周二(9日)起展開一連串突擊行動,巡查各區大閘蟹銷售處所,打擊非法銷售大閘蟹情況。行動期間,食環署人員查核有關大閘蟹的來源文件及衞生證明書,確保有關處所出售的大閘蟹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規定,以及適宜供人食用。食環署亦向各處所負責人派發宣傳單張,提醒他們注意食物安全及遵從相關法例規定。截至昨日(10日),食環署人員共巡查了約60間零售店鋪、食物業處所、公眾街巿攤檔等大閘蟹銷售處所。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行動期間,發現兩間新鮮糧食店所出售的大閘蟹來源有可疑。有關新鮮糧食店持牌人亦未能提供相關衞生證明書以供檢查,因此違反相關持牌條件。該批大閘蟹已被封存,食環署正追查有關大閘蟹的來源,調查仍在進行。食環署指,十分關注非法銷售大閘蟹情況,會繼續密切追蹤監察情況,有關行動仍然繼續。
 
另外,食環署於昨日(9日)傍晚亦於灣仔採取突擊行動,於堅拿道西一帶發現兩間新鮮糧食店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大閘蟹,涉嫌違反《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已向有關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此外,在該兩個處所共檢獲約10公斤沒有有效衞生證明書的大閘蟹,並已銷毀。
 
根據《規例》,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貝類水產動物。根據《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本地生產或進口,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食環署指,今年9月及10月採取執法行動中,向違例人士提出2宗檢控。當中一宗個案已完成審訊,有關人士因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及未能提供有關食物的獲取紀錄被裁定罪成,合共被判罰款3000元。

發言人提醒消費者光顧信譽良好及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的商戶。

有店鋪涉違例,未獲准售賣限制出售的大閘蟹,人員向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  政府圖片
有店鋪涉違例,未獲准售賣限制出售的大閘蟹,人員向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 政府圖片
食環署人員向處所負責人派發宣傳單張。 政府圖片
食環署人員向處所負責人派發宣傳單張。 政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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