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22歲大學生及工程師襲警罪成 分別判囚10月及11月

2021-11-11 14:29

前年10月有人發起「18區開花」示威,有示威者在荃灣堵路。 資料圖片
前年10月有人發起「18區開花」示威,有示威者在荃灣堵路。 資料圖片

前年10月有網民發起「18區開花」行動,22歲大學生及28歲工程師在荃灣華都中心襲警,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彭亮廷指案情有一系列加刑因素,案發時值社運高峰期,荃灣一帶有示威集會,雖不能說兩被告有預謀犯案,但從其黑衣打扮及行徑顯示他們有一定部署,而案發地點附近有十多人圍觀叫囂,更有人想搶走證物。有警員證人聽到被告曾高呼「幫手打狗」,彭官認為言辭具侮辱性,有意詆毀執法者並煽動圍觀者阻止警員執法。考慮過被告陳情及良好品格後,分別判大學生及工程師入獄10個月及11個月。

彭官判刑時引述首被告容俊熙的報告指,他為家中獨子,其母於2017年因急病去世,他同年入讀雙學位。容在小學及中學操行有A至B等,被捕後仍有繼續學業。而次被告冼家權畢業於機械工程系,畢業後任職工程師,在年初憂本案影響工作而辭職。

彭官指兩人有良好品格,容有繼續學業,冼是工程師前途原本一片光明。彭官續指上訴庭雖無記襲警罪定下量刑指引,但判刑時須顧及判刑阻嚇性多於更生。

彭官指本案發生在禁蒙面法生效後數日,荃灣一帶有示威集會,兩被告一身黑衣打扮,並先後進入商鋪換裝,其後打傷警員,雖不算有預謀但相信他們有一定部署。彭官又指被告稱呼警員為狗具侮辱性,是有意詆毀執法者,並煽動圍觀者阻止警員執法,上述情節均是加刑因素。

代表兩名被告的辯方今同撤回對控方檢控延誤的指控。代表容的大律師潘兆斌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背景報告正面,沒有案底,犯案時受社會趨勢及環境影響,是單一事件。勞教中心報告指他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服刑。

潘大狀認同襲警刑罰時阻嚇性應大於更生,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被告在間斷還押個多月間已深感衝擊及深受教訓。正修讀雙學位的被告在案發兩年來不斷整備自己,沒有怠慢學業,他將於明年中畢業,若法庭判處被告半年以下刑期,其學業則不會受影響,否則或需要重讀,續指對被告最好的更生是讓他完成學位課程回饋社會。潘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並非有預謀襲警,感化官亦接納他衝動下犯案,遭被告打中前臂的警員傷勢較輕,另一名警員雖胸口流血但亦於同日出院,望法庭考慮量刑整體性,同期執行刑期。

代表冼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求情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循規蹈矩的人,他對職業有熱誠,工程公司同事對他評價高。駱大狀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使用的暴力不太嚴重,刑期太重會影響其職業前途,望法庭不要判太長的刑期。

22歲大學生容俊熙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華都中心一樓58號舖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子、四個打火機及一把剪刀,並襲擊高級警員馮偉豪及警員林詠超;28歲工程師冼家權則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丫叉、一些金屬珠、一支行山杖、一個火機及一把剪刀,並襲擊高級警員馮偉豪。

兩名被告原另被控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藏有汽油彈。辯方早前挑戰證物鏈,裁判官批評警方處理證物手法有問題,包括未有使用貴重財物袋盛載證物及擅自處理汽油彈樽內的液體,而控方在舉證涉案背囊分別由哪名被告管有上亦有疑點,最後裁定控方舉證不成立,剔除控罪。

法庭記者:陳曉欣

建立時間13:32
更新時間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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