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測量員藏雷射筆囚3個月提上訴 下月6日判決
2021-11-15 11:34
前年10月中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33歲地政總署測量員疑被警方搜出雷射筆被捕,被裁定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3個月。被告今早於高等法院上訴定罪,指即使法庭不信納被告解釋雷射筆用作工作用途,推論也不能非此即彼,證明被告有意用以傷人。律政司一方反駁被告在附近發生堵路3分鐘後被截停,時間地點均相當接近,明知有示威仍然到場,故支持推論。案件押後至下月6日宣判,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上訴方陳詞指案中爭議在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筆帶傷人意圖,解釋案發時現場沒有人試圖用雷射筆照射警方,被告曾作供解釋用作工作用途,即使法庭不信納,推論也不能非此即彼,被告可以只帶備雷射筆在身,別無用途,故無足夠基礎支持傷人意圖。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舉證毋須證明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來傷人,只須證明被告視之為傷人武器便可,案發當日被告逃跑位置距離堵路處不遠,當時警民衝突頻生,被告在堵路3分鐘後被截停,時間地點均相當接近。律政司一方續指被告知悉當日有示威活動仍然到場,所攜黑手袖和面巾與逛街辯解無關,故可支持合理推論。
被告雷启添被控於前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兒童遊樂場附近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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