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繪本案| 律政司稱控方只需證明涉案刊物具煽動意圖即可入罪
2022-08-18 18:0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骨幹成員去年因出版《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3本兒童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全部人否認控罪,續於區域法院受審。律政司今就辯方提出的法律爭議陳詞,重申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屬特區憲制責任,但《基本法》第23條至今尚未完成立法,故控方以同屬維護國家安全法例的煽動罪提控。控方舉證時只需證明涉案刊物本身具備意圖便可入罪,毋須證明發布者本身是否具有煽動的意圖。
針對辯方提出的憲法爭議,控方引述全國人大的「528決定」中所指,《基本法》賦予特區立法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尚未完成,令煽動罪等原有法律中有關維護國安的規定「長期休眠」,可證相關條例合憲,又指出2019年社會亂象導致《國安法》的產生,邀請法庭在處理煽動罪合憲性時,考慮當時的社會背景。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辯方提出數項爭議,包括涉案的煽動刊物罪是否合乎憲法,尤其該控罪是否按《基本法》第39條所訂明可限制港人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依法規定」,以及控罪是否構成不相稱地干預《基本法》第27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辯方另爭議,涉案刊物是否具有煽動、引致暴力或製造公眾混亂的意圖。
控辯雙方早前已就爭議遞交書面陳詞,今則再作口頭回應。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指,辯方援引的多宗海外案例,與本港的社會背景、情況不同,與本案發生時間也有異,因本案始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當時大規模違法暴力事件頻生,社會亦處於資訊發達的年代。此外,這些海外案例背後的司法體制與本港獨有的「一國兩制」憲法體制不符,故控方主張該些案例並不適用,認為法庭予以考慮時需加以格外注意。
控方續提及,煽動罪屬普通法罪行,又援引英國案例指,控罪目的乃針對危害國家等的罪行,包括引致他人顛覆反對政權及或對其離叛、擾亂公眾秩序等,某程度上近乎叛國罪,而立法制止上述罪行,亦屬於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針對辯方以被告真誠地(in good faith)相信出版涉案刊物為「合法批評(lawful criticism)」作為抗辯理由,控方則引用澳洲案例,反駁「合法批評」並不包括本案所指煽動意圖乃對政權的不忠、憎恨等,故此抗辯理由也不適用。
控方指,由於2019年本港經歷社會亂象,導致國家面臨分裂的危機、激化反中情緒等,因此全國人大作出「528決定」訂立《國安法》。而涉案3本繪本正是含有「反中情緒」,並仇視內地人,嚴重損害「一國兩制」的底線,故港府採取行動立法。
此外,控方指本案控罪有3項元素:(1)被告是否有意圖發布刊物、(2)涉案刊物本身有否煽動意圖及(3)被告是否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仍繼續發布。而控方舉證時只需證明涉案刊物本身具備意圖便可入罪,毋須證明發布者本身是否具有煽動的意圖,舉例指如果一名大學生受僱派發「港獨」宣傳單張,假如他明知這些單張內容含「港獨」意味仍協助發布,不論他是否支持「港獨」亦已可入罪。
被告依次為黎雯齡(26歲)、楊逸意(27歲)、伍巧怡(28歲)、陳源森(25歲)及方梓皓(26歲),均報稱言語治療師,分別為時任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和委員。
控罪指,5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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