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涉違社團條例 11月25日裁決

2022-11-05 13:46

612基金案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資料圖片
612基金案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資料圖片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6人否認傳票控罪,案件今日(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施城威只是一般僱員、合約式獨立承包商,裁判官嚴舜儀質疑「你話係獨立承包人,但係冇僱傭合約冇承包合約」。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

被告相片請點擊組圖瀏覽:

被告陳日君。​​陳極彰攝
被告陳日君。​​陳極彰攝
被告許寶強。​陳極彰攝
被告許寶強。​陳極彰攝
被告何韻詩(左)和吳靄儀。陳極彰攝
被告何韻詩(左)和吳靄儀。陳極彰攝
被告何秀蘭。資料圖片
被告何秀蘭。資料圖片
被告施城威。資料圖片
被告施城威。資料圖片
被告吳靄儀。資料圖片
被告吳靄儀。資料圖片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案件由裁判官嚴舜儀主理。本案爭議為控方能否證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以及被告為基金幹事。

辯方大律師梁晴怡指出在612基金階層中,施城威只是一般僱員、合約式獨立承包商,替612基金處理行政工作,其與612基金之間的關係性質異於5名信託人,所肩負義務亦有所不同,行事每每需請示各信託人,即使同樣受信託契約約束,然而其權利義務與信託人不同。梁晴怡舉大律師公會行政幹事為例,行政幹事受薪處理大律師公會行政工作,卻非大律師公會成員。

嚴官質疑「你話係獨立承包人,但係冇僱傭合約冇承包合約,所有支出喺基金到來」,證據顯示施城威負責統籌行政工作。梁晴怡反駁即使統籌行政工作也不等於幹事,進而指即使疊加所有證據一併考慮,施城威也不足以被視為幹事,其與管治機構仍有相當差距。梁晴怡最後補充真普聯及施城威獨資擁有ET Aqua顧問公司,均有公司註冊,在政府規管下運作,根據《社團條例》附表可獲豁免。嚴官再反問ET Aqua 顧問公司「報稱性質係顧問,點都諗唔到同612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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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行另回應嚴官查詢指,社團內任何成員如具有職務符合條件即為幹事;而施城威獲授權自行運用2萬元以下款項,顯示其與其他信託人之間有相互權利,施城威職責包括行政財政等,相等幹事秘書或司庫職務,其有否簽署信託契約無關痛癢。梁晴怡再反駁控方所指相互權利應為雙向,並非由信託授權。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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