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  法庭9個月內頒裁決理由書

2023-07-04 13:49

譚得志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 。 資料圖片
譚得志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 。 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經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陳廣池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不服定罪和判刑,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今(4日)在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席前審理。上訴方指案件涉及國安,不應在區域法院審理;律政司則認為《香港國安法》第41條並非指必須循公訴程序處理。法庭將於9個月內頒下裁決理由書。

上訴人譚得志,今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譚俊傑代表;答辯方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譚得志代表律師戴啟思。何健勇攝
譚得志代表律師戴啟思。何健勇攝
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何健勇攝
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何健勇攝

上訴方指案件不應在區域法院處理,根據《國安法》第41條,涉及國安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而根據《裁判官條例》,應由高等法院處理,不可在裁判法院或區院審理。上訴方續指,即使法庭認為可由區院審理,控罪應屬普通法範疇,而非成文法,控方須證明上訴人有煽動意圖及相關暴力元素。

上訴方亦指,就涉案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原審控辯雙方均有傳召專家證人,雖然雙方同意口號的其中一個意思是港獨,但辯方爭議這是否唯一意思。上訴方認為該口號的意思含糊及須視乎情況,故控方須證明煽動意圖,否則便與《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相稱。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即使普通法有涵蓋,控方在控罪書上亦列明循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起訴上訴人,故控方毋須證明普通法下的罪行意圖。律政司亦認為,香港《國安法》第41條只是指涉及國安的案件「可」循公訴程序進行,而非必須。

律政司續指,就控罪是否合乎比例,雙方都不爭議保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而煽動罪涵蓋範圍不止實質暴力,亦應包含網絡攻擊等,而原審法官陳廣池在裁決時亦有提到《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及須考慮控罪是否合乎比例,律政司認為陳官的考慮並無不妥之處。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共被控14項控罪,被控在20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在同年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同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及同年3月至7月的多次九龍街站中,5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快必」終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罪罪名成立;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脫。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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