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信質詢公務員效忠聲明被勒令退休 前助理稅務主任申司法覆核 官需時考慮押後頒判詞
2023-10-04 14:04
在稅務局任務逾25年的助理稅務主任,前年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聲明前,多次去信局方詢問簽署公務員效忠聲明的必要性及違反聲明的定義,斡旋半年後終按要求簽妥聲明,但仍遭勒令提早退休。他前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局方的不合理決定。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審訊,局方認為申請人並非真誠簽署聲明,亦沒有合理原因遲交簽署聲明。高浩文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在11月17日或以前頒布書面判詞。
申請方為前助理稅務主任王秋明,答辯方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公務員事務局於2021年1月15日發出通告,要求所有於2020年7月1日前已加入政府的公務員,須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政府、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申請人於2021年2月15日去信稅務局,問及簽署聲明的必要性及違反聲明的定義。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同年8月轉介申請人個案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人在8月12日已簽妥聲明交回局方,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8月30日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著想而着令申請人退休。
申請方黃宇逸大律師指,涉案決定似是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獨自作出,但從清楚未交代着令申請人退休的原因,亦沒有告知申請人局方達致決定的整個推理過程。《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指明當局下令公僕為公眾利益着想而退休前,需顧及公務人員的服務條件、該人員對公務人員隊伍的作用及該個案的所有其他情況。申請方質疑局方作出涉案不合理又非法的決定前,沒有充分考慮上述的所有情況,亦未有做好權衡工作。申請方又指申請人只是遲交已簽署的效忠聲明,但卻不被局長接納,認為局方沒有合理原因不接納已簽署的聲明,下令退休的「懲罰」亦是過重及超出比例。
申請方又提到局方只是一面倒指申請人的論據錯誤,質疑簽署聲明必要性的舉動顯示出他並非真誠簽署聲明,但申請人提出的質詢僅是一般公務員的疑慮,才會要求局方回覆以解除其疑慮。申請方指局方的說法嚴重損害申請人的誠信和信譽,沒有給予機會申請人就涉案決定作出回應,也沒有向申請人披露與涉案決定有關的文件,涉及程序不當及不公,有機會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推翻涉案決定。
代表答辯方的律政司助理民事法律專員陳玉清引述文件指,申請人簽署聲明前去信局方的信件內容提到:「我重申我現時未能決定是否簽署效忠聲明,我現在沒有簽署聲明,也並非拒絕簽署聲明」,可見他起初拒絕簽署聲明,令他在限期前也沒有呈交簽署聲明。而且政府發公告要求公務員簽署聲明,如拒絕簽署則是違反《香港國安法》,同時質疑申請人是否真誠地咨詢局方。
陳玉清質疑申請人沒有合理原因遲交簽署聲明,局方已完全考慮《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指明的所有條件,重申局方決定合法合理。而且申請人連番的質詢,令局方對其忠誠度及作為公務員的工作能力置疑,令政府對申請人失去信任,認為他不適合服務政府,才會作出涉案決定,要求申請人為公眾利益著想而退休。陳指申請方的論據沒有合理爭辯之處,要求法庭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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