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起兩度性侵年幼胞妹 官指22歲男犯案時入世未深 父母欠恰當監管 今判感化1年半
2023-12-08 15:11
現年22歲冷氣學徒於2011年在家中睡房內,要求當時3歲胞妹為他口交及非禮其私處等;7年後又再次在浴室內性侵當時已10歲的胞妹。他早前承認2項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法官郭偉健今(8日)於區院判刑指,被告首次犯案時年僅10歲,他不成熟和入世未深,報告亦指他小二時聽到父母性交,對性產生好奇,而父母在妹妹出生後亦忽略了他,感化官認為被告犯案是源於父母對其成長需要不敏感,以及被告的錯誤性觀念,加上事主亦表示已原諒被告,終判處感化1年半。
男被告Y.L.P.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
心理報告指事主揭發案件後曾自殘 擔心家庭破碎
法官郭偉健今判刑時,引述X的心理報告,指事主X有輕度抑鬱及適應障礙,但她的壓力來源主要是自己學術表現,父母亦將她視為「陽光孩子」,另擔心為別人帶來麻煩,因此有情緒問題時只會怪責自己,難以公開表達自己感受,她曾在小六時遭同學欺凌,但現時與中學同學保持良好關係;X揭發本案後,情緒變差及有自殘行為,她亦擔心會被父母責怪及令家庭破碎。
報告指被告幼時聽到父母性交聲 相信性關係可與X更親密
被告的精神和心理報告則透露,被告因案被捕後,因為不可返回案發地點及不得接觸X,須與家人分開居住,曾有自殺衝動;被告成績不佳,經常被父母拿來跟同學比較,在X出生後,他感到被忽略;被告小二時聽到父母性交的聲音,對性產生好奇,他自小三起接觸色情物品,在中六後試過每隔數周便去嫖妓;被告又將犯案連繫到報復父母,及相信性關係令自己和X更親密。
感化報告:犯案源於父母對子女成長需要不敏感
感化官報告指出,被告小學起接觸色情物品,他性格內向和欠缺自信,犯案是源於父母對子女成長需要不敏感、及被告對性有錯誤觀念,感化官認為被告值得給予改過的機會。
官:首次犯案年僅10歲 沒得到正確性教育
郭官指案情嚴重,雖然本案只涉及兩罪,但被告承認非單一事件,他在7年間有作出相類行為,並非一時失控犯案,而被告是X唯一兄長,具有地位去吩咐X。惟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或威逼X,他在首次犯案時亦年僅10歲,是不成熟的兒童和青少年,他從小接觸色情物品,而父母沒有正確地監管被告,他也沒有得到正確性教育。
官指X傷害非不可逆 被告非必須判監
郭官續指,X也認為被告是好兄長,而她的壓力來源主要是源自學業和父母眼中「陽光孩子」的標籤,被告對X的傷害難以量化,但並非不可逆轉,家人亦認為家庭重新團聚對X康復有幫助。郭官認為被告已得到一定教訓,不屬於非監禁不可的程度,故最終判處感化18個月。
10歲要胞妹口交 17歲要求胞妹手淫
案情指,被告與妹妹X和父母同住秀茂坪一個單位。在2011年,被告趁父母不在家時叫X進入睡房,要X為他口交,X感到驚恐但照辦,被告最後在X手掌射精,被告其後又非禮X私處。2018年,當時X就讀小五,被告趁父母不在家,叫X在浴室內等他,兩人脫掉衣服後,被告要求X為他手淫及後射精,被告又非禮X的胸部及私處。
X兩年前出現抑鬱自殺揭發事件
至2021年11月,X因為情緒抑鬱和自殘行為而送院,X後來向醫生透露多次遭被告性侵。被告被捕後,在警誠下承認「因為我當時對女性好奇,所以先對阿妹做呢啲嘢」,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透露他約10歳時初次接觸色情影片,故嘗試找人模仿影片。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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