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49歲女員工3虐兒罪成 判囚15個月 官批被告坐視不理施暴行為 有違公眾信任

2024-01-23 12:23

陳玉玲被法官批評坐視不理施暴行為,有違公眾的信任。資料圖片
陳玉玲被法官批評坐視不理施暴行為,有違公眾的信任。資料圖片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虐兒案中,一名員工涉在同事施襲時視而不見、拍打兒童頭部等,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虐兒罪成、3罪脫。法官李慶年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作為幼兒工作者理應給予寄住童樂居、缺乏家人照顧的兒童更多的關愛,惟被告1個月內3次犯案,沒有盡到照顧兒童的職責。李官認為,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保障無助的兒童,並向同類不負責任的照顧者發出嚴厲警告,終判處被告監禁15個月。

坐視不理施暴行為 罔顧幼童受害

法官李慶年判刑指,被告陳玉玲在約1個月內3次對3歲或以下、無力反抗的幼兒犯案,包括扯男童的頭髮、抱起並把他摔在地墊上,把女童摔在角落、使其頭部撞牆,以及目擊陳麗娟向幼童施暴時,沒有介入或制止。李官指,被告的行為過火,明顯令到涉案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而坐視不理同事的施暴行為,即罔顧幼童受到的傷害,構成個人故意忽略,與同事共同犯罪。

行為有違公眾對幼兒工作者信任

李官強調,照顧者必須控制自己的行為,一旦情緒失控或會變成虐兒。寄住童樂居的兒童缺乏家人的照顧,作為幼兒工作員應給予更多耐性和關愛,惟陳玉玲的行為違反了公眾對幼兒工作者的信任,案情嚴重,判處即時監禁為唯一的選擇。

李官續指,除了考慮到犯案時間、暴力程度、對孩童的影響、辯方的求情等,亦考慮到童樂居其餘判刑案例,以達到相稱的判刑。李官終以1罪量刑起點為6個月,其餘兩罪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即共18個月作基礎,因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下調刑期後終判處15個月監禁。

被告陳玉玲(49歲)被控6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涉及2名2歲男童B和D、1名3歲男童U,以及3名2歲以下身份不詳兒童。同案55歲被告陳麗娟早前承認襲擊10名兒童被判囚2年3個月。

案件編號:DCCC541/2022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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