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禁處理潛逃者資金無域外效力 林定國重申僅針對在港行為
2024-03-11 19:28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午(11日)舉行第14次會議。《草案》規定禁止任何人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明,經查後會通知相關機構潛逃人士的資產狀況,以作提醒。有議員提到,若在港有業務的海外公司協助潛逃者,當局可否對其香港業務執法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重申法例無域外效力,僅針對金融機構在香港境內行為,又指不會有長臂管轄干預海外的行為。
黎棟國倡局方就潛逃者開記者會 四出張貼其資料
《草案》訂明可以用「不知情」作為「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的免責辯護,選委界簡慧敏指要防範此條款被濫用,認為政府除了憲刊外,亦可透過更多渠道公布潛逃者資訊,提高公眾知悉面。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黎棟國則建議局方每次指明潛逃者時召開記者會,以及四出張貼其資料等等,多加手段公告。鄧炳強表示會參考上述建議。
行政會議召集人、新民黨葉劉淑儀問及,如潛逃者在出逃前做好財務安排,例如與妻子離婚再把資產移交對方處理,法例可否規管到此情況。鄧炳強稱條文訂明「任何人」均屬規管範圍內,而可視乎案情,可以用上「協助或教唆」相關罪行檢控。
管浩鳴: 潛逃者父母在港匯款資助子女 是否違法?
選委界管浩鳴舉例問到,若然潛逃者的父母在香港取出自己的錢,到海外給其潛逃的子女,情況是否屬違法。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解釋,在香港拿取再跨境提供資金,按照普通法原則下可理解為部分罪行在香港發生,故本港可有司法管轄權。
在對於潛逃者的不動產相關活動規管方面,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問到,若然所住單住的業主是潛逃者,惟租約在指明之前簽訂且未完約,租戶繼續租住是否違法。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明言屬違法,需要即時另覓住處,但強調保安局的指明不會即時生效,會給予時間租戶搬遷,他們亦可向保安局申請特許酌情處理。
管浩鳴另關注違反「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的情況,可判處7年監禁,提到條文規管租住情況為主,罰則為何比「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更重。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指「租樓可大可小」,但表明會就案件涉款而刑罰。
商界關注有關與潛逃者合資合夥的規管,自由黨張宇人問及若合資前對方並非潛逃者,數年後才被指明,合夥人或會出現經營困難,而且分紅方面該如何處理。林定國指出,以有限公司的情況股東僅擁有股份而非資產,相信料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又指可設獨立帳戶處理分紅。
「A4聯盟」楊永杰則指,若潛逃人士之前經聯交所購買股票,是否屬條文規管的投資關係。蕭敏鏇稱不會包括該人被指明前購入的股票,而指明後其資產則不可被動用。鄧炳強指出,條例是要限制潛逃者在海外享有的利益,但同時會顧及對第三方構成的影響。
記者:王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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