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罪成判囚 鄒幸彤等3人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2024-03-14 17:16

左起鄧岳君、徐漢光和鄒幸彤就支聯會拒向國安處提交資料一案上訴遭駁回。資料圖片
左起鄧岳君、徐漢光和鄒幸彤就支聯會拒向國安處提交資料一案上訴遭駁回。資料圖片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成立以來職員名單、活動及收支紀錄等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5月。3人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且控方並未能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質疑警方通知書欠缺合法基礎,而由於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則毋須遵從規定提交資料。法官黎婉姫今午於高等法院駁回 3人定罪及判刑上訴,維持原判,3人須即時服刑。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與陳多偉早前認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同樣以監禁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3個月,兩人已刑滿出獄。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黃俊嘉表明3人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原欲陳詞申請上訴證明書,指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引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4條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惟黎官拒絕指需先收悉其書面陳詞,而且第34條條文中只可批准申請上訴或上訴許可的人保釋,故沒有司法管轄權批准申請證明書的人保釋。散庭後鄒幸彤離庭時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黎官判詞引用鄒幸彤六四集會案終審庭案例,指警方通知書指明給予一眾被告,眾被告有充份機會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其不合法,亦清楚知道如不按要求行事或會被控,眾被告最終沒有提出司法覆核,而《實施細則》旨在提供有效行政程序去配合執行《港區國安法》,故附表5下措施必須有效響應,其立法目的必在賦予警方廣泛權力去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非打算在刑事審訊中審視警方及保安局調查理據及基礎,因此不可能在繁忙裁判法院中挑戰通知書是否成立,而應由上級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裁斷,故《實施細則》只要求警方通知書看來成立而沒有被司法覆核推翻,其合法性並非控罪元素,在刑事審訊中不容挑戰用作辯護。

黎官又認同原審裁判官羅德泉指,「外國代理人」並非控罪元素,控方毋須舉證至所需標準,立法意圖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權採取附表5中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標準要求,否則便會與《港區國安法》立法目的相違背。因此黎官認為要求警方發出通知書前要舉證至刑事標準證明涉案組織屬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的話實屬無理,故控方毋須證明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黎官又大篇幅引述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判詞指其一直有確保公平審訊,自己審視過原審時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向被告遮蔽的審訊文件內容,認為遮蔽做法恰當,連同國安處高級警司洪毅盤問下拒答問題,都不會影響公平審訊,終駁回定罪上訴。

黎官再指為判刑阻嚇,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眾被告從一開始就堅定犯案拒交資料,而且一同行事,舉行記招並向警方發公開信,故刑期並無明顯過重,駁回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HCMA99/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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